《中華民國刑法》中有制定內亂罪(第100條至第102條)、外患罪(第103條至第115條)
[3]以及妨害國交罪(第116條至第119條)[4],其中刑法第一百條已修改為限以暴力脅迫
者有罪)[5]。
內亂罪:
第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
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4) 行政函釋(1)
第101條 以暴動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死刑
或無期徒刑。
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 最高法院刑事裁判(1)
第102條 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立法公布於1935年1月1日,同年7月1日連同《中華民國刑法》全文
共357條一同實施。本條文於1928年之刑法草案(共387條)頒布時,原為刑法第103條,
後來於1935年頒布後,方改列為第一百條。
這個條文於1992年修正。這項修正,被視為是臺灣推動民主運動及人權保障的重大成就。)
外患罪:
第103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刑或無
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04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
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略)
台灣真的有人被判過(或即將)內亂外患罪嗎?
好像沒聽過耶,有八卦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