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為什麼在我們的菜單之外?
本文原發表於2005年6月21日。
科學家發現,早在一萬四千年前左右,狗就可能走入人類的生
活。今天我們仍然可以在非洲的「採集—狩獵」族群中,看見
人狗共同生活的原貌——狗在人類聚落中擔任警戒、輔助狩獵
、清道夫(撿食人類吃剩的食物)的角色。
因為狗的體型較牛、羊小,又為肉食性動物(食肉目犬科),
在生物質量轉變上的不經濟(一般而言,肉食性動物的飼料成
本比草食性動物高),讓狗很少出現在人類的菜單上,狗成為
「人類最好的朋友」。少數(?)的例外發生在東亞、歐洲、
美洲、大洋洲和非洲(詳見維基百科:狗肉菜餚),各地的人
因為不同的理由(如饑荒)把「最好的朋友」拿來祭五臟廟,
其中,在中國的東北、廣東、廣西一帶,更發展出所謂香肉(
狗肉)的美食文化。例如最近我在部落格上讀到的《奇食記事》
,又如廣州「陽光香肉」店的「陽光香肉全宴」(秘製白切狗、
古法焗狗腦、養顏狗汁蛋等等「寫實」的菜名)。
作為漢文化東移的「美麗之島」,台灣也有一群人喜歡吃狗肉,
小時候住家的對面,就開了一家香肉店。時常看到香肉店老闆在
店門口屠狗的血腥畫面,他會劃破狗隻的喉嚨放血,再以滾水燙
皮去毛,記得有一次,我看見一隻放血中的狗兒,喉頭破了一個
血洞,還掙扎地抬起頭來(也許在想:「為什麼會這樣?」)。
所謂見怪不怪,狗肉和雞鴨牛羊一樣,出現在小時候的菜單上,
特別是冬天寒冷的時候,父親偶爾會領著一家大小到香肉店吃上
一鍋狗肉的火鍋,我覺得滋味很好。但是,即使是當時(民國六
、七十年),狗肉仍然屬於罕見的食材。不知是主動地還是被動
地,上了國中以後,狗終於退出我的菜單,家裡開始養狗作為寵
物,父母親的筷子底下也很少出現狗了。
狗在台灣家庭的菜單上消失,似乎是一件自然的事情。首先,狗
肉很貴,在台灣沒有專業的養殖場生產肉用的狗隻,流浪狗的數
量和品質又不穩定,更別提捕狗時要冒的職業風險;其次,狗肉
上火,像薑母鴨一樣,只有冬天才有市場(當年開冷氣還是一種
奢侈的行為);最後,現代的狗,正如一萬四千年前的狗,隨時
隨地出現在人類的生活場域,晃過來晃過去,對人類搖尾巴、伸
舌頭,睜著無辜的大眼睛,嗚咽著:「帶我回家嘛」。此情此景
,教人如何忍心下箸?
於是,在 2001 年年初,立法院通過立委王幸男提出的《動物保
護法》第 12 條第 2 項修正案:「寵物不得因前項第一款之情事
(按:肉用、皮毛用)被宰殺、販賣。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
宰殺前項第一款之動物。」從此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立法禁止吃
狗的國家,這是「流浪動物保護—戒殺宗教團體」的一大勝利。
但,狗在我的菜單上「自然地」消失了,是否就意味著,我們的
國家應該立法禁止其他人吃狗呢?提案立委王幸男的解釋是這樣
的(根據王幸男於自由時報的投書):
一、狗是寵物,不是經濟動物。
二、如果要把狗當作經濟動物,業者必須申請肉用狗牧場登記,
但是,很抱歉,目前主管單位農委會沒有相關法源。
三、(引自報紙投書)【就立法禁止吃某種動物而言,完全是人
「主動的」選擇,也就是,那個國家社會的人都同意不再將某種
動物當成「肉用動物」。
當台灣立法禁吃狗肉,意味著台灣人認為不應該把狗當成是用來
吃的「經濟動物」,不可否認的,完全是選擇性立法,而且是感
情作用的。然而,在目前台灣還有人吃狗肉的情況下,禁止食用
某種動物的肉,等於剝奪他們的飲食自由,必須通過憲法第二十
三條的審查:應有保護的公益作為立法目的以及侵害最小性的比
例原則。
筆者所提出的草案,會從動物保護法第十二條著手,係考量動物
保護法的體系以及避開此類爭議,依照修法內容,並未全面性禁
止動物作為「肉食」的來源,僅有寵物類的動物在禁止範圍,這
樣的立法想必也通得過憲法比例原則的審查。
歐美人士把狗當成是朋友或是家庭的一分子,因此他們無法接受
「吃掉家庭成員」的野蠻行為,是當然解釋不待立法規範的。而
台灣大部分的人也從沒有把狗當成是「肉用動物」,根據台灣大
學獸醫學系費昌勇教授調查,台北市有 86.4% 的市民認為吃狗肉
不適當,有 5.1% 的市民認為適當。因此用立法禁止吃狗肉,已
有民意基礎。
從立法論的觀點來說,立法禁止吃狗肉,應該跳脫那一種動物可
以吃或那一種動物不能吃的爭執,完全著眼於狗兒忠誠、護主的
特性,讓我們覺得不吃牠們也沒有損害,吃了牠們良心不安。某
種人類在情感價值上認為牠們的角色是夥伴、家人的動物,立法
禁止吃牠們的肉,保護的是牠們的「生命權」,而限制的只是少
數人的「口腹之欲」,應該不違反過當禁止原則吧!】
就這樣,在台北市的民意基礎上(也就是 86% 的台北市民可以
代表整個台灣),藉由法律文字的操弄(避開違憲爭議),台灣
的立法院通過實質上禁止吃狗的《動物保護法》第 12 條修正案
,狗正式從台灣民眾的「官方菜單」上消失了。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 12 條第 2 項,在立法的授權下,如果中
央主管機關有心(主張動物解放或吃素),還可以公告更多種「
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為禁止宰殺的「寵物」
,例如許多寵物市場上常見的(寵物)兔、(迷你)豬、(迷你)
雞、(熱帶)魚等等,「讓我們覺得不吃牠們也沒有損害,吃了牠
們良心不安,立法禁止吃牠們的肉,保護的是牠們的生命權,而限
制的只是少數人的口腹之欲」,很快地台灣就可以變成一個全民吃
素的國家。阿彌陀佛,善哉、善哉!
後記:這是我十年前寫的文章,現在看來,中央主管機關也沒有公
告更多的寵物(寵物兔哭哭)。我飼養一隻米克斯已經十幾年,也
不吃狗,但是我認為國家用立法的方式實質禁止人民的食物選擇並
不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