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住鄰居叔叔家 男童慘遭性侵近百次
2015年 11月 03日 16:06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嘉義縣一名30多歲的賴姓男子,在一年多內性侵鄰居就讀小三的男童達80次,並恐嚇男童
不得告訴別人,否則將會遭到毒打,全案爆發後,賴男同意賠償男童300萬元,嘉義地方
法院仍以對未成年少年強制性交,依妨害性自主判刑12年。
警方調查,賴男與男童是鄰居,因男童父親離家出走,102年5月初,男童家人同意讓他寄
住在賴男家,並與賴男住同一房間,不料,賴男竟半夜侵犯男童,並恐嚇如果講出去就要
打他,並且將他趕出去,一年多來,賴男不只要求男童幫他手淫、口交,更強迫性侵得逞
。
自102年5月到103年11月20日止,賴男得逞80餘次,男童在賴男的恐嚇下不敢張揚,直到
校方發現男童行為怪異,老師逼問之下,男童才說出遭猥褻、性侵,老師隨即向相關單位
通報,庭訊時,賴男向法官辯稱,因為小時候曾遭同學霸凌,行為思想才會出現偏差,而
且患有憂鬱症及前額腫瘤。
法官隨後請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精神科醫師鑑定,評估結果認為賴男犯案時並無精神障礙,
但考量他犯後坦承,態度良好,並已與被害者和解,因此判處12年有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
http://www.nownews.com/n/2015/11/03/1867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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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一提
本次遊行訴求之一 - http://i.imgur.com/XWjJXmm.jpg
廢除刑法227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活動標語
http://imgur.com/6AcukAt (幹未成年爽)
http://i.imgur.com/miUXYfS.jpg (年齡不設限 衝撞前列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