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有沒有專家可以出來說明所謂外患罪的構成要件?
魯魯翻了刑法覺得很奇怪,這次事件鬧得沸沸揚揚怎麼司法部門就好安靜呢?
還是這些法條是寫好看的?
第 二 章 外患罪
刑法
第 103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4 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
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