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rinsinal (Chris)》之銘言:
: 法辦是檢察官與嫌犯的事,好市民的工作是讓他們見面。
: http://i.imgur.com/JTvbmiD.jpg
: 國家安全法
: 第 5-1 條
: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犯前二項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犯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自首者,得免除其刑;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
: 得減輕其刑。
但其中,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者,第二條之一是
第 2-1 條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書、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第五條之一本身是違反公務秘密之處罰
原po應該不算吧?
倒是刑法305條我就不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