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inki999 (QQk(廢文被劣文ä¸))
2015-11-06 14:45:59※ 引述《frontnf (中肯文製造機|專門電魯蛇)》之銘言:
: ..............
: 這種新聞一看到內心瞬間:…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 廢除喔@@? 我是沒意見阿 樂觀其成阿@@
: 有女兒的自己多保重吧 可以開始準備上下學都自己全程接送了
: 至於沒女友的 可以下班時間開始到各國高中前釣未成年了
: 用BWS或是一人一台ipad來誘惑了 ㄎㄎ
: 先說 廢除後我衝第一個 不要搶喔 先說
小魯很好奇,為什麼美國抓戀童最很重~~~
連電腦有照片跟影片或是論壇上發表~~
就會有FBI來查水表~
歐美國家一點都不先進,學學台灣民智大開又先進,現在性團體光環暖暖流入小孩了。
根本是聖光照耀,台灣成為世界第一民智最先進國家嗎!!!
新北市以後可以真正成為聖光市!!! 都是愛莉的功勞!!
有些小孩受到性侵害,身心受創,一輩子的陰影耶而且搞不好還要被賴說是兒童自願的先進國家是很保護孩童的我國這不叫先進,叫隨便,水準不夠,無法無天請不要製造社會恐懼,又不讓別人恐懼,莫名其妙我朋友有小孩的都在罵,教壞小孩子,等成年,不能等喔分明就是自己想洩慾,想藉由除罪,禍及孩童試想,有鄉民以後有小孩,然後小孩未成年被性侵,被猥褻然後不能告喔,因為除罪化..很離奇吧那成年人被性侵怎麼辦阿?..也除罪化?>???越來越不以為然某些主張..簡直是故意顛倒是非個人認為這條法律很好,沒有任何問題,讓侵童惡狼,惡娘受到制裁,不是啥事搞前衛就是好..有時是搞破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