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博雅 MiaoPoya
15 分鐘前 ·
【面對馬習會,立法院能做卻沒做的事】
馬習會爭議所暴露的,除了馬英九兩岸政策的躁進盲動,更突顯一個早已存在的憲政難題
:當總統想蠻幹時,幾乎沒人能踩住煞車。
按目前的憲政架構,總統是典型的「有權無責」,不論誰當總統,即使在民調谷底的任期
尾聲,都能夠恣意暴衝。馬英九說要建立兩岸領導人會面的常態機制,是在「搭橋」,然
而這座橋是鑽憲政制度缺陷漏洞所蓋的「違章建築」。若不想辦法加以補強,這座紙紮橋
恐怕會讓台灣主權面臨「過橋」的命運。
無力並不等於完全無能為力,在現行的憲政架構下,除了門檻極高、在現實上非常困難的
「罷免、彈劾」之外,立法院仍有其他作法可以對馬習會做出具備「憲政意義」和「對國
際宣示」性質的挑戰與質疑。
若我是立法委員,面對馬習會,除了罷免和彈劾的提案外,我將有下列行動:
1. 聯合三分之一立委,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
這是門檻最低,但CP值極高的方式。只需要三分之一的立委連署就可以依照司法院大法官
審理案件法5條1項3款,就「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聲請大法官解釋。
而聲請釋憲時,也可同時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做成「暫時處分」,禁止總統實施和中國國家
主席的會面,等待釐清憲法爭議後再依照合憲程序進行交流。
聲請釋憲不需國民黨立委配合就能完成。而「在野黨遞交釋憲聲請書」的動作,本身就可
向國際社會傳達重大的訊息。即使來不及糾正馬習會的錯誤,大法官的憲法解釋可建立未
來的憲政程序,把馬英九的違建紙紮橋拆除重建。
即使大法官都是馬的人,決議不受理或認為馬習會的程序合憲,也會讓大法官們負擔「青
史留名」的壓力,在台灣法律史上留下臭名。
2. 提案做成立院決議,停止馬習會或框限馬習會範圍:
最根本的解決方式是,動用憲法賦予立法院的「重大事項議決權」,直接決議要求總統不
得參加此次馬習會(非一概要求兩岸領導人絕對不得會面)。
若「停止馬習會」的決議不可得,退而求其次的作法是,立法院正式將馬英九空嘴薄舌的
四不一原則做成決議,並且往上加碼,增列其他「不可」的事項,甚至正面表列要求馬英
九總統必須在與習近平會面場合提及的事項(例如當面提及中華民國/台灣主權,關注中
國民主人權事宜等)。
馬英九毀棄政治承諾只是他個人的政治信用破產,但總統拒絕遵守立院決議,則將上升為
嚴肅的憲政議題。
3. 提案設置「馬習會調閱委員會」:
依照立院職權行使法45條以下,立法院可決議設置調閱委員會,要求總統、行政院(陸委
會)、國安局等與馬習會相關的機關,就馬習會涉及事項提供資料,讓馬習會的黑箱攤在
陽光下,追究行政機關隱匿馬習會資訊,未依法(立院職權行使法17條)向立院報告重要
事項的責任。
4. 邀請總統「會前、會後」進行國情報告:
依照立院職權行使法15-2條提案邀請總統於馬習會「會前、會後」進行國情報告,並依照
立法委員職權對總統的報告提問。
上述2.3.4.點提案,縱使因國會執政黨人數優勢而無法通過,至少必須留下「贊成、反對
」的紀錄(即使是朝野政黨協商而胎死腹中,也必須按照立院職權行使法留下協商記錄)
,讓所有的政黨及立法委員展現自身對馬習會的態度,讓放水護航者對歷史負責。
***
馬習會的「憲政爭議」其實無涉統獨立場。雖然我個人堅定主張台灣獨立,但也請主張統
一的朋友們試想,若未來的總統在任期尾聲要往急獨方向發展,可以沒有國會監督和公民
參與嗎?兩岸政策是總統和幾個親信就可以決定方向的嗎?
或許有人已經發現,這篇文章的標題也可以是《如果我是立法委員》。
活到這個歲數還在寫這樣的文章,似乎有點好笑;但更可悲的是,真正是立法委員的人,
絕大多數沒想法,多數在忙跑攤選舉,而極少數真正認真在當立法委員的人,正在被政黨
算計綁架,以致於我們的國會只有嘴砲反對,沒有任何憲政行動,直接讓國際社會認為我
們的國會無意挑戰馬習會的正當性。
台灣人,你還要繼續忍受如此怠惰、失能的國會嗎?
來源網址:https://goo.gl/bN7dkw
心得感想:如果我們的立法委員都能像阿苗這樣就好了。
請文山南中正區的選民想清楚再決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