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嚴重心臟腫大 3原因法官判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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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形象一向良好的三商美邦人壽,因拒賠一案栽了個大跟斗,連代言人五月天為求自
保,急忙撇清關係。昨(5)日台中地院拒賠案判決書出爐,三商拒賠的關鍵是,死者劉
男生前心臟嚴重腫大。
去(2014)年11月,劉男於台中市一處工地施工,在搬運木料及電風扇上樓梯時,不慎踩
空滑到,左胸膛撞擊風扇馬達凸起處,送醫後不治死亡,隨後即引發一連串的社會爭議。
爭議的關鍵在於,家屬認為劉男體況良好、無心臟就醫病史,保險公司是刻意刁難,但
保險公司出具解剖報告指出,劉男心臟冠狀動脈「有輕度粥狀硬化、血管約有40%的阻
塞、心臟嚴重腫大、肥大病變,肝臟也同時存在嚴重肝腫大病變。」
而針對撞擊部分的創傷,解剖報告指出,「僅右側肋間局部出血,肋骨無骨折,縱膈腔
內無明顯異樣、胸椎無骨折和兩側肋膜腔內無出血,」因此保險公司認為,報告顯示撞
傷並非致命傷,心臟痼疾才是致命原因。
法官審理後認為雖然劉男最主要是因心臟疾病而死,但追本究源是因不慎滑倒才引發一
連串事故,因此判劉男死亡為意外事故,保險公司敗訴。綜觀判決書,法官判劉男死因
為意外事故的關鍵因素有三:
一、採用「原因為意外說」
目前判決實務上,意外事故的判定可分為「原因為意外說」,以及「結果為意外說」兩
種說法,以此案來說,若採「原因為意外說」,則劉男因最初不慎滑到而引發的一連串
事故就屬於意外事故,但若採「結果為意外說」,劉男死於心臟疾病的結果就不屬於意
外事故。
二、採「相當因果關係說」
一般在意外事故判決常見到法官會引用「相當因果關係說」,或是「主力近因說」,主
力近因簡單來說來就是造成事故最接近直接有效的原因,以此案來說,主力近因就是心臟
病,但若以採相當因果關係說,則是只要一連串發生的事故均具有因果關係,就以最初發
生的事故來認定,也就是劉男最初的滑倒屬於意外事故。
三、做有利被保險人解釋
從解剖報告可知,劉男生前患有嚴重心臟病,因此到底劉男是不慎踩空滑倒,還是心臟病
發作重心不穩跌倒,不得而知,而主張為意外事故的一方就須負舉證責任,不過,法官雖
未明講,但已依保險法54條做有利於被保險人解釋,劉男因不慎踩空而引發一連串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