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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外勞可以合法在台灣生小孩。
然後不得強制出國。
發現懷孕可以工作可以改調去比較輕鬆的工作。
之前仲介就是在抗議
入境前後檢查愛滋病及驗孕項目被取消了
搭配政府德政,真的健保爽爽用了!
在補上一個法令
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
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 (
二、外國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本要點之安置對象:
(一)在等待轉換雇主或遣返回國期間,經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准
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
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或管理。
(二)面臨雇主關廠、歇業、或負責人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膳
宿乏人照顧。
(三)因主動檢舉或其他原因發生之勞資爭議情事,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
不宜再留置雇主處。
(四)雇主不當對待(例如性侵害、性騷擾、虐待、毆打、惡意遺棄等)
,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屬實。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有安置必要之外國人。
地方主管機關認定外國人符合前項規定後,應採行先安置後調查原則
,並確保外國人不受相關爭議利害關係人影響下,探詢外國人之意願
後,進行安置。
七、外國人安置經費之額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安置單位安置外國人,所需安置相關費用,每安置一名外國人每日
以新臺幣五百元為限,半日者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為限;受本部經
費補助之地方主管機關採勞務委託方式辦理之外國人安置處所,其
安置外國人所需費用,應由上開經費中勻支,不得再依本要點重複
申領經費。
(二)地方主管機關應陪同安排外國人至所委託之安置單位安置,其所需
人員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要點規定,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三)依前點第一款安置外國人時,安置單位陪同外國人至安置單位安置
者,其所需人員交通費,得準用國內出差旅費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