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hGai (我有收錢我沒放水)
2015-11-11 11:44:02※ 引述《schizobrain (心靈判官)》之銘言:
: 根據我國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 所以人的生存權是受到保障的
: 而生存也是人的需求與渴望之一
: 但是有人自殺
: 表示其痛苦已經大過於求生的意志
: 才會違反天性終結自己的生命
: 如果"殺了自己"是根據自己的自由意志所採取的行動
: 那是否應該尊重自殺者有結束自己生命的權利?
: 不應予以阻擋
: 還是假設因為他個人也不想那麼痛苦
: 而自殺只是痛苦造成的結果
: 不算他個人"自願"採取的行動 也不算是"自由意志"
: 所以應該救他呢?
我也覺得每個人應該有選擇自己中離自己人生的權利
不過前提應該是不能造成其他人困擾
可否設置一個政府機構
統一處理這類人的需求呢
整個自殺跟屍體處理都在該機構
還可以跟醫院整合
一定可以大量提升器官捐贈量
而且現在資源那麼缺乏
應該多鼓勵70歲以上老人提早離場
假設老人已經心無所戀
每天過的像行屍走肉
應該多鼓勵到該機構提早中離 釋放資源
大家覺得這政策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