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男出差游泳溺斃拒賠千萬 法官判保險公司

作者: david190 (david)   2015-11-12 09:06:50
這個案例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也認定此案非承保範圍
https://www.foi.org.tw/
表示有可能參照美國本土案例
說真的 這案例 應該是被拒賠無疑
但是 法官的見解似乎要 創造台灣自己判例
以後保單合約可能會變更細則
※ 引述《meredith001 (ㄝㄝ我有妹妹 ̄▽ ̄)》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貧果
: 2.完整新聞標題:
: 男出差游泳溺斃拒賠千萬 法官判保險公司敗訴
: 3.完整新聞內文:
: 上市公司華亞科(3474)已故陳姓副處長,2013年7月間奉派帶領同事赴美國出差,與美光
: 公司開會,行前華亞科替陳男向美商安達產險投保1200萬元「商務旅行意外險」,陳男利
: 用休假日舉辦同事聯誼,至Idaho Dierkes Lake旅行,卻不幸在湖中溺斃,安達認為,陳
: 男是在私人旅行時死亡,拒絕理賠,但台北地院不認同,認為陳男出發前就計畫此次聯誼
: ,也算是公務旅行,判安達理賠1200萬元。仍可上訴。
: 陳男溺斃後,他的妻子與子女,要求安達理賠,安達認為,公司承保的是「24小時商務旅
: 行傷者意外保險」,範圍不含私人假期、私下遊樂,而陳男赴Idaho Dierkes Lake旅行,
: 並未在他向公司填寫的「出國申請及核定表」中,且事發地離他出差的美光公司212公里
: ,已逾承保範圍,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也認定此案非承保範圍,安達另指出,跳湖游泳是個
: 人危險行為,拒絕理賠。
: 游泳,判安達應理賠。(劉志原/台北報導)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111/730399/
: 5.備註:
作者: rr78 (rr78)   2015-11-12 09:08:00
肥宅都不買保險不用擔心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5-11-12 09:08:00
台灣判決受美國本土案例拘束才是天大笑話
作者: g8330330 (負債700萬)   2015-11-12 09:08:00
商務旅行範圍太廣,那晚上下班從飯店走出去買個飲料
作者: KyA   2015-11-12 09:09:00
多一些這種新聞 讚
作者: g8330330 (負債700萬)   2015-11-12 09:09:00
被闖紅燈車撞死 算不算商務旅行範圍?還是算下班私人行程 不賠??
作者: pierreqq (葉子上的風)   2015-11-12 09:11:00
法官永遠都會創造個人獨特見解來讓人開心
作者: Ai (寂寞小狗)   2015-11-12 09:12:00
保單合約本來就該寫很細 如果有疑義 自然應該從有利保戶的方向解釋 怎麼會想依照美國判例來解釋?? 我們是美國一洲嗎??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11-12 09:14:00
拿美國案例拘束台灣法院判決真的是笑話
作者: dirklin (dirklin)   2015-11-12 09:14:00
評議的結果=確定判決?怎麼還會跑到法院?
作者: YJM1106 (YM)   2015-11-12 09:15:00
美國判例XD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11-12 09:18:00
契約沒有限定投保範圍不包括出差地以外地區,上一篇文章先去看清楚
作者: feeya (24 August 升格為鄉民)   2015-11-12 09:19:00
我看到的是24小時耶 私人行程算在24小時內吧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11-12 09:21:00
而且這個212里外的舉辦聯誼行程是公司同意的公差
作者: capitalofz   2015-11-12 09:21:00
你一定沒讀通保險法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11-12 09:22:00
除非你要在契約裡加註超過一定距離的公差不予理賠不然契約沒寫的本來就要以有利保戶方向解釋
作者: namie520 (氣候好怪啊)   2015-11-12 09:24:00
哪一個正常國家在契約有疑義時 是用他國案例來做解釋?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11-12 09:24:00
判決書也寫到契約內定義商務旅行是:贊助單位指定安排
作者: pigofwind (疾風小P)   2015-11-12 09:25:00
之商務旅行,以增進該贊助單位之業務者,但不包括每天來往通勤、善意之請假及個人的附帶旅行及假期我是不知道公司叫他去212公里外辦聯誼活動有何不符合契約條款中並無排除非工作日之假期,亦無排除原定出差地以外範圍之區域,契約沒寫本來就有利保戶解釋你覺得保險公司不應預知這風險,麻煩寫明在契約上而不是收保費時不作聲,事情發生了才大喊不公平不賠另外你所主張的跳傘,保險公司也幫你想到也一併主張了跳傘算是特殊運動會被排除不賠,但在天然湖安全區域戲水游泳則非危險活動的一種因為契約內談到特殊運動排除時,自己都沒把游泳列上去那個應該不算是我的論點,你可以上去司法院看台北地院104年度保險字第13號 有一部分是判決書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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