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perbattle (?)》之銘言:
: 最近大家在討論刑法第227條
: 但我比較在意刑法第230條
: 第 230 條 與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為性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 236 條 第二百三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我覺得跟妹妹相愛卻不能%%%很奇怪R
: 大家覺得該廢除刑法第230條嗎?
日本有一個綜藝節目
就是姊弟 或是母子 父女之類的參加比賽
讓參賽的媽媽 女兒或是姊姊全身脫光站在一塊板子後面
板子挖洞
只露出胸部或下體
讓弟弟 兒子 或爸爸認哪一個是自己姊姊 媽媽 女兒的胸部或下體
贏了好像有獎金
輸了就要跟自己的姐姐 媽媽 女兒性交
那不就違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