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文哲簽字表態 反對廢除刑法第227條

作者: Rodrigo (swinger)   2015-11-13 16:56:31
※ 引述《losel ( )》之銘言:
: 媒體來源:蘋果日報
: 完整新聞標題:柯文哲簽字表態 反對廢除刑法第227條
: 完整新聞內文:
: 2015年11月13日14:09
: 北市10月底舉行同志大遊行,遊行隊伍當場提出「兒少性無罪、廢除刑法227條」的訴求
: ,引發「兒少性交應該除罪化」正當性的質疑,更讓不少兒權團體及家長跳出來表達反對
: 立場。台北市長柯文哲今在議會簽字表態,表示自己不贊成廢除刑法227條。
: 柯文哲今日赴議會進行總質詢,議員闕枚莎、徐弘庭等提出對廢除刑法227條的擔憂,該
: 條法條中明文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法條遭廢除,只
: 要有人利用金錢等利誘未成年兒童發生性行為,將無法可罰。
: 闕枚莎直言,這樣的作法將讓小孩無法受到保護,希望柯能替小朋友的未來著想,最後她
: 現場拿出承諾書,要求柯文哲簽字表態「反對廢除刑法227條」,柯在看完祥關內容後一
: 口答應,隨後走下備詢台簽字,表態自己反對廢除刑法227條。
: 此外議員吳志剛也給柯來個小測驗,詢問他直同志(認同同志對同志友善的異性戀者)、
: MTF(男性變成女性)、FTM(女性變成男性),這些名詞是什麼意思,柯尷尬抓頭表示自己這
: 次拿了零分;吳志剛追問柯,既然大部分民眾都不太了解,是否認為政府應該給民眾上一
: 些基本課程,柯坦言,他認為這些應該在國中階段學習會比較適合,但還是要看教育部課
: 綱。(陳思豪/台北報導)
: 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51113/732021/
: 備註:
: 柯在看完祥關內容後一口答應,隨後走下備詢台簽字,表態自己反對廢除刑法227條。
227這條法律我都戲稱為老鴇法律
因為實務上被告就好像買春客
花大錢去買對方的青春肉體、貞操
未必要廢除227
但是仔細檢視是有必要的
關於最低合法性交年齡
或者同意年齡
其實各國都不一致
https://imgur.com/k7qLOKE.jpg
請注意墨西哥多數州、西班牙、日本、菲律賓
不涉及雛妓與性交易
只要13歲蘿莉、正太同意(有的滿12歲就行了)
就可以進行大人的運動
這樣就產生第一個問題
同意年齡該設在哪?
不能設在0歲
但也不能設在魔法師誕生的年紀 XD
第二個問題
227的目的要保護兒少
但卻常常淪為家長賺錢工具
227一旦淪為賺錢工具
兒女往往覺得家長根本不在乎他們的想法
只關心那塊虛偽的貞節牌坊
要不就覺得自己的家長貪財又醜陋
好像一個賣初夜的老鴇一樣
為解決這種法律帶頭做老鴇的現象
刑罰是否改成強制勞動服役?
這兩個就有請各位法學專家集思廣益
看有甚麼方法可解
作者: vyeight (vyeight)   2014-11-13 16:56:00
不求自己的益處
作者: zxcvbbb ( )   2015-11-13 16:58:00
廢了可以合法肛小男童了 請不要阻止甲甲追求
作者: owlonoak (深邃光輝)   2015-11-13 16:59:00
即使會被有心家長利用 理由也沒充分到可廢可改的程度
作者: turtleone (Andy)   2015-11-13 16:59:00
那就廢了 然後再多法律禁止甲甲肛男童 簡單
作者: davidkung112 (每2.5秒產生一位朋友 )   2015-11-13 17:00:00
這法當然要廢
作者: gnidnic (gnidnic)   2015-11-13 17:00:00
淪為賺錢工具?你的意思是父母仲介未成年子女去性交嗎?
作者: lmc66 (嗯嗯呵呵)   2015-11-13 17:01:00
仙人跳條款
作者: hunderdam (  N)   2015-11-13 17:01:00
大多數家長被告了後怕麻煩都和解吧 女方賺很大
作者: gnidnic (gnidnic)   2015-11-13 17:01:00
這樣父母沒事才有鬼...,如果是出事後父母要求賠償,那會有什麼問題?你把這種賠償當成是賺錢?囧
作者: hunderdam (  N)   2015-11-13 17:02:00
有些父母因為女兒被破處根本不管是不是合意就想告死人如果是強姦賠錢很正常 你女兒心甘情願想做告沙小
作者: lin89710 (谷)   2015-11-13 17:03:00
不是老鴇條款吧 是仙人跳條例XDDD
作者: gnidnic (gnidnic)   2015-11-13 17:03:00
你要違反法律侵害人家子女,被告賠錢還說對方賺很大...,那你違法撞傷人車被被告和解要不要也說對方是在賺錢你都知道法律禁止的,違法對方也有權向你請求,結果真的被被告了才來說對方是老鴇...
作者: lin89710 (谷)   2015-11-13 17:07:00
十六歲 差兩個月人家不說你也不知道
作者: gnidnic (gnidnic)   2015-11-13 17:08:00
你舉的那個仙人跳的本身也會負刑責啊,現在支持廢這條竟然理由是怕,父母仲介子女去仙人跳...
作者: lmc66 (嗯嗯呵呵)   2015-11-13 17:08:00
這種仙人跳戴行房紀錄器也沒用 很慘
作者: lin89710 (谷)   2015-11-13 17:10:00
從頭到尾只有你在說"仲介" 我們都在說"事後"仙人跳
作者: gnidnic (gnidnic)   2015-11-13 17:11:00
實務上多少判斷不出是不是滿16結果無罪的案子啊...要真的差兩個月判斷不出來會有事?
作者: lin89710 (谷)   2015-11-13 17:13:00
只要還是法律規範 有事沒事都不是你我說的算 法官說的算以後路邊搭訕都要先查身分證的意思嗎現在的國中生制服脫了化個裝走在西門町跟大學生差很多嗎
作者: horseface (馬臉)   2015-11-13 17:15:00
啊不就不要跟搞不清楚年齡的打砲,這麼難懂?
作者: eiw123 (阿克西斯教信徒)   2015-11-13 17:16:00
這議題跟同志扯上關係實在不好 會有一堆亂跳針的
作者: horseface (馬臉)   2015-11-13 17:16:00
我第一任大我一歲,完全不用擔心zzzzzz
作者: lin89710 (谷)   2015-11-13 17:20:00
好奇 在座各位男士交往多久看過女方的身分證2. 砲踢板約砲有幾成的人會驗身分證XDDD我能接受惡法亦法 在撤銷前我一定雙手緊握覽趴不受誘惑只是覺得這條法律在於現在的社會已經有很多不適合的地方吧 我也贊成需要些許的修正
作者: CN091118 (熬夜放假人生ZZZ)   2015-11-13 17:39:00
真 仙人跳
作者: eno4022 (eno)   2015-11-13 17:44:00
想不花錢幹小女孩就直說嘛 有需要打這麼多字還反罵家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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