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吃狗肉被罵就算了,吃兔肉為何也不行

作者: CHS5566 (CHS)   2015-11-14 16:05:10
主旨:動物保育法有關特別保護犬貓部分條文違反憲法,惠請釋疑。
說明:
一、動物保育法第3條規定之經濟動物係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
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又寵物係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再依據同法第12條第1項,為肉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得予宰殺。
惟第12條第2項,任何人不能因前項理由而宰殺犬、貓或販賣其屠體,關此條文內容我認
為有違憲之虞。
二、首先,按動物於刑法上之意義係屬「物品」,民法上則屬「財產」,所有人自得自由
支配、使用、處置、收益財產,限制所有人自由處置其財產業已限制人民財產權。
三、再者,犬、貓肉食用販賣於世界各國歷史已久,如漢朝開國將領樊檜亦係屠狗維生,
此條文亦限制人民工作權,按大法官第584號解釋,限制人民工作權並非憲法所不許,惟
對工作權之限制,應視其保護公益而定,有關動物保育法第12條第1項明文規定,為肉用
或其他經濟目的得予宰殺,保障合法動物屠宰業,惟卻於第2項不能因肉用或其他目的而
禁止宰殺犬、貓,此乃對於犬貓食用屠宰業所為之「客觀」限制,按我國學說對工作權之
限制「三階段理論」,對於客觀上工作權限制,必須要符合防護「特別重大公共利益且有
明顯急迫危害者」為限。試問,犬貓屠宰業之限制是否有符合上述特別重大公共利益且有
明顯急迫危害者?
四、由動物保護相關法體系觀察,譬如野生動物保育法,係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
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此乃特別重大公共利益,若破壞生態平衡,將造成人類浩劫,
以法律限制之並無不當,合乎憲法比例原則,然動物保育法第1條的立法目的為「為尊重
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由此立法目的尚不足以構成「犬、貓」特別具有保護價值,不能
因臺灣人民特別喜愛犬貓而異其規範!依法體系解釋,無論如何限制解釋,由該條立法目
的都無法推論出犬貓特別值得保護!除非立法者明文將立法目的改為「為尊重動物生命及
保護動物及保護特別可愛的犬、貓」,那我就接受。
五、縱上,依據憲法第23條,得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但目的與限制不能逾越比例原
則及必須具備相當性,懇請貴會解釋,何以動物保育法特別需要保護犬貓之理由及目的,
因保護犬貓而侵害到人民之自由權利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小弟萬華連剩蚊
自從敗選後、深感本身家族為敵人所誣衊、詆毀
故決定站出來為中華民國而戰
為何我的家族同胞因為外貌不得台灣人喜歡
而淪為盤中飧
但犬貓卻能受到保護
這不是特權、那什麼才是特權!
作者: gnemail183 (菊花183)   2014-11-14 16:05:00
廢文
作者: arrenwu (鍵盤的戰鬼)   2015-11-14 16:09:00
這文有意思喔
作者: alan3340 (alan3340)   2015-11-14 16:29:00
你會被動保人士噓貓狗對他們而言是家人,對你而言是食物
作者: gaddafi (格達費™迎未來 點亮臺灣)   2015-11-14 16:33:00
你是不會回家吃自己嗎?
作者: huckebein12 (翼の折れた天使)   2015-11-14 16:34:00
貓狗是家人 那飼主應該放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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