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點在德國的話
還真有學者Günther Jakobs提出所謂"敵人刑法"的概念來區別之
因為只是初步地理解 沒有深入地涉獵
所以如果有強者鄉民有針對這塊研究的
還請補充指正
所謂敵人刑法就是針對一般的市民刑法(也就是一般人適用的刑法)作區別
他主張對於那些持續性地、原則性地威脅或者破壞社會秩序者和根本性的偏離者,
應把當作敵人來對待
也就是說,基本上不認為這些人具有與一般市民一樣的人格
因為他從根本上、原則上破壞了這個社會賴以維系的基本規範
可以說完全不參與“團體的法律狀態”下的生活
被當作這個社會共同體(社會系統)的敵人,因此他就必須被驅逐出這個社會。
(講更難聽點,他不被當作這共同體的人看待)
因為德國是沒有死刑的
這個概念基本上就是針對恐怖份子和組織犯罪提出的
在這操作下,一般市民所犯的罪仍是適用無死刑的刑法
但恐怖分子適用的是敵人刑法
所以死刑、刑求等都是可以選擇的手段
其實你可以講說,就是擺明著的雙重標準
但至少對於德國的無死刑的"概念"是沒有牴觸的
不過具體而言要如何操作
除了恐怖份子和組織犯罪外,什麼樣的人被歸類在"敵人"中
我就沒有繼續深入探討了
本文純粹描述和引用,並沒有任何支持或否定這個想法之意
而且據我所知這想法應該也是停留在德國學說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