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PUDOOR (APUDOOR)》之銘言:
: "法律追訴權" 確實六法全書上沒有這個名詞
: 但是
: 法律規定告訴乃論之罪6個月內要提告 如果超過就不能提告
: 所以說6個月內都有追訴對方法律責任的權利
: 簡稱成法律追訴權 這種說法是沒錯 但不精準
: ※ 引述《zu00405479 (你看不到我)》之銘言:
: : 現在一堆人只要惱羞就會嗆要保留法律追訴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3.126.3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7665852.A.45A.html
: ※ 編輯: APUDOOR (36.233.126.3), 11/16/2015 17:24:48
: 推 hsinyeh: 講這句話的重點在於要拋棄也沒辦法拋棄 故無從保不保留 11/16 17:26
:
: 我覺得會說:保留法律追訴權
: 意思應該是:我現在暫時不告 但我有權提告 可能會告 的意思
: 說真的 很多專有名詞都口語化了
:
: → einard666: 人家吐槽的點在「保留」 概化成沒法律追訴權 也是合理 11/16 17:29
: → einard666: 這不糾正就有些阿呆會以為自己說保留了就能一直擁有 11/16 17:32
: → einard666: 還會有另一批阿呆以為不說保留就沒這種權利 11/16 17:33
: → jimmy8343: 前者拋棄保留都沒用 後者不保留還是可以告 11/16 17:33
: 推 chenweichih: 樓上真有人這麼呆嗎@@" 這是國中公民的東西吧 11/16 17:38
: → Hatsushimo: ㄜ 我之前車禍去做筆錄 警察問我你要不要保留告訴權 11/16 17:40
: → Hatsushimo: 然後警察在筆錄上註記要保留告訴權 我看到都傻眼了 11/16 17:41
: 推 jimmy8343: 還看過要對方放棄先訴抗辯權的= = 11/16 17:42
: → Hatsushimo: 我就記得六月內可以提告 警察問我要不要保留是能幹嘛. 11/16 17:44
基於公法權利不得任意處分的原則
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權不能事先抛棄 也不能加以保留
這是所有法學生共同認知
但這個觀念在實定法上不小心被打破了
因為: "鄉鎮市調解條例"
教大家一個訴訟上的技巧
保留告訴權方面:
第 31 條
"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
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
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只要你向公所聲請調解,再讓他調不成,就可以無限期的保留告訴權,不受6個月限制
以後再嗣機拿出來告
抛棄告訴權方面:
第 27 條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只要雙方簽字送法院核定,告訴權就沒了
就算你事後賴皮不賠錢,受害人也不能告你刑事
不過這兩條法律漏洞已經被搞實務的人抓出來
很快就不能玩惹~~~~要玩要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