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此大安警方表示:當時柯市長應大學里長邀請到場履勘人行道工程規劃,且根據道路交
: 通安全規則113條規定,公務車執行任務時,停放地點不受交通安全規則內汽車停放規定
: 限制。該2部車是否違規部分,可請檢舉人檢據相片檢舉,送交交通裁處機關個案認定。
第113條規定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
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
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
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說實在話,這條爛規則真的是該好好修改
現行的『執行任務』定義是什麼??
只要警察騎巡邏機車出去,就一定是執行任務
我就看過太多警察假借執行任務之名行違規之實
派出所在對面,懶得等紅燈就打個警備燈直接迴轉
不然就是明明前面幾十公尺遠就有停車格不去停懶的走過來
就停在紅黃線邊,被抓到就凹是『執行公務』
應該要把公務分級,只有突發的『緊急任務』才有這種權力
(像是看到民眾闖紅燈所以要去追、有刑案發生等等)
幾年前有次我看到蘭X派出所的警察巡邏完不想等紅燈就直接迴轉,看到超不爽
我故意跟著他這樣做,迴轉完還騎到他面前等他看他敢不敢抓
果然鳴笛要我停下來說我違規要開單
我問他:『我違規的話那你們是不是也違規???那要不要先給自己開單??』
他:「我是因為在執行公務所以法令上我沒有違規」
『所以你的意思是今天只要警察開公務車出來想闖紅燈都沒問題嗎?』
「那要看他有沒有在值勤」
『那所以你現在紅燈迴轉是為了什麼勤務?又或者有什麼緊急任務需要處理?』
「我在執行公務」
最後他就惱羞直接開單給我說不爽去申訴他後,單子丟著跑了
我後來去士X分局申訴他,過沒多久他們的督察馬上打電話給我跟我說明情況
他一直跟我說他們同仁依規定是沒問題,不能處罰他
但是每當我說到:『所以警察想隨便闖紅燈、想迴轉只要開個巡邏燈就可以違規囉?』
他就說「這樣是不行的」
跟他吵了兩天沒有結論之後,他擅自把我的電話給蘭X派出所所長跟那位員警
也是一直在跳針他們是在執行公務
最後那所長說:
「真的很抱歉,不然你找時間來我們派出所,我想辦法銷單你不用去繳我來負責」
後來我還是沒有過去給他們搓湯圓,這筆錢我還是乖乖自己繳
當時我只是一個月領1萬多邊打工邊唸書的學生
這張單對當時的我來說算是很大一筆負擔,但是我還是為自己的違規負責
我不懂的是身為執法單位,連自己都沒辦法好好要求自己遵守交通法規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憑什麼要人民遵守交通法規??或者遵守法律???
況且違規的那位警員還曾經被表揚過
就像今天柯P這種情況一樣,是有很緊急到需要停在網狀線上?
拍馬屁不用拍成這樣,長官下車之後車子就開走看是要去比較遠的地方停還是去繞繞
等長官要回來了再開回去就好,不然就是請長官多走幾步路
我相信柯P知道原因後也不會說什麼啦
整天只會想濫用法規給的權力來偷機取巧,卻無視紀律性的重要
這就是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