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instean (台北捷運世界一流)》之銘言:
: 判決書維基就有了,以後不要要求別人幫你做功課。
: 「罪」就是你寫的第一點和第二點。
問題就在這邊,
阿扁是被判「不違背職務收賄」,
如果是買了不該買的東西, 只有可能是「違背職務收賄」,
(公務員用國家的錢買了不該買的東西, 還不違背職務嗎)
你說那個不是阿扁的職務,
幹, 我還以為法官發明「實質影響力」是為了這個咧,
因為總統有實質影響力, 所以阿扁是違背職務(上的實質影響力)收賄,
讓國家花錢買了不該買的地,
但判決結果卻是「不違背職務收賄」,
馬的, 要不要去看一下這條的立法精神與原理是什麼,
怎麼會有這種法條引用法?
這不叫入人於罪, 什麼才叫入人於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