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台灣不遵守勞基法的公司多嗎

作者: g8429310 (qq)   2015-11-23 01:29:35
※ 引述《GO19870325 (GO19870325)》之銘言:
: http://i.imgur.com/gzIL6BM.jpg
: 大家好 請問大家這張薪資單合理嗎
: 我真的很無法想像這個薪資單
: 會在新北市樹林區工業區
: 一間傳統朔膠射出工廠發出來的
: 受害員工是一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的人
: 這不是欺負弱勢的人嗎
: 更扯的是這種薪水要一年半
: 最後辭退原因是不配合加班跟工作有疏失
: 還不給非志願離職單
: 你認為這樣合理嗎
: 如果不合理請幫我分享給大家知道台灣有這種不合理的公司
: 血汗工廠
: 當時我媽媽只想讓我弟有工作就好
: 薪水沒有多談 想說我弟做得好好的就算了
: 現在把我弟辭退根本不合理
小弟以粗淺的勞動法知識分析一下這個案例表面看到的部分,有錯誤敬請指教
首先就薪資來說
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對於身障者就業服務依求職能力分為支持性跟庇護性就業服務
依據同法第40條第2項: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
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所以爭點為
1.員工是否為庇護性員工?若不符合則應有基本工資之保障,而勞工主管機關可處
事業單位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有無核備之效力?核備為該法適用之要件,未經核備則不生效力,仍應以一般勞工
視之,故仍有基本工資之保障(現行最低月薪為20008元,時薪為120元)
再來的問題是加班費問題
薪資應依勞基法第24條之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若違反該規定,依同法第79條得處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雖然當月無加班之事實,但這規定加班才多10元明顯違法,可用其他月份薪資單去檢舉
還有一個是勞健保的投保問題,
從個人負擔的勞健保費去反推,雇主是以20008元投保,但無投保就業保險,這裡已經違法
,依就保法第38條雇主未依規定為員工投保就業保險得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
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
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沒就保會讓員工無法請領失業給付!)
最後是較棘手的是離職問題,
依據勞基法規定雇主不得強制員工加班,員工亦可拒絕加班,並不能以此作為解僱理由
再來工作有疏失,也要依勞基法第12條構成"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才能
解僱,否則解僱無效,勞動契約仍存在。(情節重大不是老闆說的算!)
結論
務必要爭取自身權益並給予惡質老闆一個教訓,也是為了下一個應徵這份工作的人著想
,有人不敢向勞工局檢舉是因為怕被報復而遭開除,你弟都被解僱了還怕甚麼!!大家一定
要有這種觀念,決不能姑息這種狀況持續發生,良好的勞動條件是靠自己爭取的,完畢。
作者: RolfP (洛夫)   2015-11-23 01:32:00
推!補休根本是垃圾
作者: rockmanx52 (ゴミ丼 わがんりんにゃれ)   2015-11-23 01:44:00
臺灣人就算到國外也是把勞動法當不存在的...
作者: wind0083 (昨天)   2015-11-23 03:12:00
台灣的中小企業老闆都在賭員工不敢檢舉,就算被檢舉也才罰幾萬,根本不會痛,要解決資方違反勞基法只有一個辦法,提高罰則。
作者: genesys75 (不宅的某色)   2015-11-23 07:17:00
積點後暫停營業啊,看老闆還敢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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