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ctoryss (☞ ☑中间选民 ☑爱歹玩)》之銘言:
: 這個新聞記者有問題
: 很多人都會以為無照駕駛就是先錯?
: 所以如果今天我在路上看到一個穿高職制服的屁孩沒戴安全帽+無照
: 我可以去把他撞死然後無罪嗎?
: 根本不可能嘛
: 無照駕駛除了會被罰6千+道安講習以外
: 只要沒有違規,其餘都一樣要肇事鑑定、責任歸屬等
: 記者不要再亂誤導了
: ※ 引述《doraBBO (天才小釣手)》之銘言:
: : 東吳高職校長賴建源表示,陳生無照駕駛,會被記一支大過處分,並會安排交通安全
講
: : ;整個事件學生無照駕駛違規在先,校方已請老師和教官協助處理,對於事故感到遺
憾
: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http://goo.gl/k2lnFI
請不要自己看自己想看的
有空自己估狗一下 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86條,無照駕駛,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加重
其刑則1/2,無照可能跟肇事原因無關,但刑則可是差很多,別自己腦補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5-11-23 11:02:0015歲加重刑責1/2好嚇人喔
他講的是無照與肇事原因無關,86條加重刑責是認定過失
15歲無敵好嗎 殺人也沒事 少年管訓跟夏令營依樣爽
作者:
victoryss (☞ ☑中间选民 ☑爱歹玩)
2015-11-23 11:03:00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你沒整條打出來壓
作者:
hachime (最惡教師)
2015-11-23 11:05:00樓上也沒全部打出來啊XDDD
作者:
abc55322 (笨鳥不唱歌)
2015-11-23 11:05:00所以是加重呀沒錯呀無照和肇事原因本來就沒關係
作者:
victoryss (☞ ☑中间选民 ☑爱歹玩)
2015-11-23 11:06:00這次的事情又沒有發生在行人穿越道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5-11-23 11:06:00啊 本來判60天的拘役改判90天的差別 跟民事責任分開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5-11-23 11:07:00至於15歲 就多教育久一點 很恐怖的
作者:
hachime (最惡教師)
2015-11-23 11:07:00明明有整條條款 大家都只看自己想看的部分XD
你們不能完整寫出來嗎 XD 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86條: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無照有兩種,一種是跟本沒考過,一種是考過,有因故被取消,像這15歲的,肇事原因可能跟技術不熟或不懂交通規則,應注意未注意,怎能說無關
無照駕駛跟後面的行經行人穿越道 是分開來看的,V大這點誤會了,但這跟無照和肇事原因無關是兩件事情所以樓上可以去討論技術不熟或不懂規則而肇事的部分阿應注意而未注意也可以討論,但那跟無照本身可沒關係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5-11-23 11:12:00原po複製貼上還不用像推文那麼麻煩,誰知他為什麼不貼完整
作者:
solsol (亂風)
2015-11-23 11:13:00還好意思說不要自己看自己想看的 XD
作者:
hachime (最惡教師)
2015-11-23 11:14:00阿就釣到一個只看自己想看的阿 算成功
作者:
welcome ( )
2015-11-23 11:15:00那也是在致人受傷,亦即有肇責的前提下
當然,無照後面的刑責會加重沒錯,無照駕駛也並不值得鼓勵,但前面討論的是無照會不會列入肇責因素的考量無照跟肇事原因無關這點看來你們講的不衝突阿 XD
可是看一些見解,無照通常會列入肇事原因,就是不必然,但通常是有列入,不得不小心
作者:
anshley (想念卻不想見的人)
2015-11-23 11:20:00有憂鬱症狀或精神疾病的殺人後常常被法官減刑,但好像也沒人證明憂鬱症或精神病跟會不會殺人有沒有相關性啊
起碼以我目前看到的車鑑會鑑定報告跟法院判決,沒人把無照這點拿來當成肇事因素的考量,你說的列入也只是寫在肇事因素的前方作為補充,何時有看過肇事因素只寫無照駕駛的? 就法院的判決來說,也沒看過有人拿無照來論過失因素的, 無照的影響就如上面法條所述會加重刑責但在討論過失原因這段,沒人會拿無照駕駛出來討論可能我判決看的太少,如果tiger大有看過不同見解,不如引一下判決字號一起討論看看?至於anshley所講的是法官量刑時的判斷,覺得憂鬱症比較可憐所以判輕一點、無照可惡所以判重一點,那都是犯行成立後的事情了,現在的肇責因素是成立前的階段討論
p大,我估狗的結果,各大法律顧問都有類似的說法,只是實務判例我是不知啦,或許法律顧問是呼攏的,這點我倒是不知
可以引個連結讓我看一下嗎?這種說法跟實務上的做法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