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lcloth (呂布)》之銘言:
: : 5.備註:
: : 季佩芃 博士候選人\律師
: : 現職
: : 中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 : 學歷
: :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候選人
: :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
: : 台北大學法學士
: : 資歷
: : 律師高考
: : 大陸律師
: : 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證
: : 經歷
: : 北京市世紀律師事務所律師
: : 北京市世紀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 : 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 : 台北律師公會中國大陸事務委員會委員
: : 台北律師公會新進律師委員會委員
: :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社會法委員會委員
: 我覺得重點是在:
: 重頭到尾沒有看到學歷裡面有法律專門
: 應該是去修法律學分班考上律師的吧
: 不過這個人從碩班開始在中國念
: 然後現在要來台灣打官司
: 是不是有點拿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有在台灣念大學的法律系。也不是現在才來台灣打官司。
這件在代理原告起訴時,起因就是對於王品選擇性賠償感到很憤怒,因此提起訴訟,那個
時候消基會還沒有對王品這些廠商起訴。其實在很久之前自由時報的記者詢問時,就有問
過,如果有同樣情節的消費者要加入一起當原告,我是否會反對。我說不會,而且既然我
代理本件原告並沒有收費,那其他人加入訴訟我當然也沒有收費的問題,只是裁判規費要
自己出。初衷並不是要包攬訴訟。至於本件已宣判,事實上已經沒有共同訴訟的空間,但
如果有先進不嫌棄,我也還是非常願意提供在本件訴訟中的心得或撰寫的書狀以供參考。
還好並沒有取得本件原告以外的其他人的訴訟實施權,不然敗訴了真的很內疚。
作為食安事件的原告,都面臨很高難度的舉證困難,從多年前的塑化劑直到現在的黑心油
都是。這是在起訴之初就知道的。我可能投入很多時間精力,但最後仍是失望的結果,而
過程中還要支出證據調查的金錢成本等等。但為什麼明知道很難還要嘗試?
不為什麼,因為我想試試看,想試著喚起一些注意,或至少,我以目前的訴訟策略去嘗試
後失敗,也可以讓下一個案件的律師知道要閃過哪些困難。
我們都是在一次一次失敗中累積經驗,最終取得成功。
王品在本件訴訟中有向我提出和解,也問過我和解方案,我在法庭上直接說了:我的和解
方案是,請你們王品重新在官網上公告退費方案,只要能證明吃到黑心油商品的,就算是
用刷卡或禮券,也可以獲得退費。只要你們願意重新公告,我就撤回起訴。錢我就不要了
。
這些都有記明筆錄。
王品不接受。他們願意賠償我,卻不願意賠償其他無辜的消費者。所以和解不成立。
我不接受王品只賠償我,因為王品明明知道有很多人是用信用卡刷卡消費、或是用禮券消
費,那些人都被拒於門外,王品明明知道那些人請不起律師、不知道如何利用法扶或消基
會,王品清楚的很,絕大多數的消費者只會在臉書上罵個幾句之後,摸摸鼻子自認倒楣。
王品保留了這些不義之財,花大錢延請律師,站在法庭上;甚至睜眼說瞎話告訴法官,「
我們和其他消費者都和平解決」,而同天下午,另外一批告王品的消費者正要開庭。
這是令人難以接受,至少我難以接受。
當王品都能鉅細靡遺說明哪個分店哪一天用哪一批油、當王品能夠查出誰在哪一天的訂位
紀錄、當王品明明電話裡面以及開庭中承認我的點餐紀錄,
那為什麼在官網上、在媒體上,卻說不知道刷信用卡的點了什麼餐所以不退費?!
是不是一定要消費者忍無可忍、把起訴狀繕本送到被告手上,這些廠商才會心不甘情不願
的做該做的事。
「如果我能贏,那之後的消費者就可以用我的訴訟方式要回他們的權利;如果我敗訴,至
少可以讓下一個律師知道,我有某些訴訟策略不對,他們不用再犯一樣的錯,要笨就笨我
一個就好。」
這是訴訟中我回覆記者的話。
食安法56條雖然已明定,消費者不能舉證損害額時法院仍可判決被告給付,可惜在本案中
法院沒有援用。即便食安法56條立法理由已經說了:縱使消費者無法證明有健康上損害,
廠商若有違法仍應賠償。但…………唉…………
即便法官從衛福部的檢驗報告已看出來,那些油裡面出現了多少不該出現的東西。 但…
………唉…………
我們都知道,除非是在食物裡面加農藥,否則吃了有問題的食品,本來就不會立刻出現病
症。但這些有毒的食物,就這樣一點一滴的傷害我們的健康。
因此當法院問:請問消費者的損害到底是什麼?
我才會說明:因為廠商不法的在我的食物裡面添加不該添加的物質,而使得有害物質存在
在我的身體裡面,這樣的狀態,本身就是一個「損害」 ,而不是非得要原告確診了癌症
或什麼病症才是損害。而對於損害,我要求回復原狀。
因為事實上,塑化劑、銅葉綠素、三聚氰胺,這些有毒的東西,本來就不是我們吃下去立
刻會變成某種疾病,而是日積月累的傷害我們,而終於在未來的某一日,變成癌症、或是
其他疾病,造成我們的痛苦。
所以法官才會在法庭上以「吃下去會代謝掉」,來質疑損害不存在;
我也才會當庭小挖苦法官:被車撞如果沒有骨折也會逐漸痊癒,原來這叫做沒有損害啊。
希望這樣的小挖苦,還在律師倫理所容忍的範圍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