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4 條 第一項
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
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
這條例當初在立法制定的時候是不是沒有設想周到?
導致一堆人用軍宅套利
據新聞的說法是與屋主先行成立契約
然後預付款交予屋主,但屋主不過戶給買方,這樣就不算出售啦
等到5年時間一到,屋主再將物件過戶給買方
這種法律漏洞真的沒問題嗎?
有沒有付價金不給東西就不算買賣的八卦?
難道買賣契約不是從一方承諾對方要約的那一刻就成立了嗎?
這個契約只是其中一方債務暫時不履行而已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