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

作者: U8 (難相處的胖子)   2015-11-25 08:36:15
第 24 條 第一項
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
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
這條例當初在立法制定的時候是不是沒有設想周到?
導致一堆人用軍宅套利
據新聞的說法是與屋主先行成立契約
然後預付款交予屋主,但屋主不過戶給買方,這樣就不算出售啦
等到5年時間一到,屋主再將物件過戶給買方
這種法律漏洞真的沒問題嗎?
有沒有付價金不給東西就不算買賣的八卦?
難道買賣契約不是從一方承諾對方要約的那一刻就成立了嗎?
這個契約只是其中一方債務暫時不履行而已啊
作者: ji394xu3 (薩埵十二惡皆空)   2015-11-25 08:39:00
大法官都是某黨養的 所以他們自有一套解釋但是好笑的是 監察院又去糾正國防部 根本自打臉
作者: dj720c (dj720c)   2015-11-25 08:41:00
除了契約,房子也設定抵押了!不怕你反悔!
作者: sturmpionier (sturmpionier)   2015-11-25 08:42:00
不是沒想到 是故意留洞給像仙女這種鑽的
作者: gag565 (打不死小神童)   2015-11-25 08:43:00
立法時開後門是老規矩了
作者: Mayinggo (馬贏狗)   2015-11-25 08:47:00
立法時早想到了
作者: osalucard (奧薩)   2015-11-25 08:57:00
律師和檢察官都檢查過了 兩個都覺得沒問題會被你找出問題?
作者: twpost (我的偏見)   2015-11-25 09:20:00
檢察官: 查無不法 簽結!
作者: waijr (時差13HR)   2015-11-25 10:07:00
這一條 沒有罰則....呵呵
作者: baiya   2015-11-25 10:49:00
不是有一些人想反悔不賣 結果上法院判輸 勒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