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農地爭議/關鍵地主出面 為王如玄澄清

作者: acln0816   2015-11-26 16:02:01
※ 引述《utn875 (utn875)》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聯合
: 2.完整新聞標題:
: 農地爭議/關鍵地主出面 為王如玄澄清
: 3.完整新聞內文:
: 2015-11-26 13:58聯合晚報 記者翁浩然/苗栗報導
: 外傳國民黨副總統參選人王如玄在苗栗買農地,因有爭議逼地主高價買回,蕭姓地主上午
: 表示,雖然買回時,有增加一些整地工程費,但並未被逼迫高價買回,討論過程中王如玄
: 也很客氣。
: 這塊地位於苗栗南庄,有自稱蕭姓地主友人者指王以約300萬元買下後,不滿土地有爭議
: ,就逼地主以三倍價買回。蕭姓地主否認。
: 蕭姓地主表示,王如玄多年前計畫作為退休後住所,向他購買土地,但後來因王的公公有
: 醫療需求,住當地較不方便,加上擔任勞委會主委過於忙碌,無暇處理整地後續事宜,所
: 以打消在當地購地建屋的念頭。
: 蕭姓地主說,王跟他說,買回整過的地也容易再賣給人家,他覺得合理,也就同意了。蕭
: 姓地主以土地原價加整地工程費購回土地。至於多花了多少錢,他以這件事是在六、七年
: 前發生的事,已記不得了。
: 至於外界指地主在上游有不當開發的問題,蕭姓地主解釋,他的地被當成山溝,遭上游傾
: 倒廢棄物,其實是產業道路於風雨過後的崩落土石及樹枝傾入他的土地,也有一些破磚塊
: 被掃落至下游土地,並不是違規開發或濫倒廢棄物。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udn.com/news/story/7741/1339366
: 5.備註:
: 多花多少錢,已經忘記了....別再問了@_@
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未依本法規定之方式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廢棄
物,致污染環境。
三、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回填、堆置廢棄物。
四、未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
清除、處理,或未依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貯存、清除、處理廢棄物。
五、執行機關之人員委託未取得許可文件之業者,清除、處理一般廢棄物者;或明知
受託人非法清除、處理而仍委託。
六、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負責人或相關人員、或執行機關之人員未處理廢棄物,
開具虛偽證明。
我是律師
我老公是檢察官
你看著辦囉...
作者: TISH12311 (1歌)   2015-11-26 16:05:00
地主:我是自願ㄉ啦
作者: hsiao715   2015-11-26 16:06:00
江岱臻表示:
作者: rufugy (桃園昇)   2015-11-26 16:10:00
又一個被買通了
作者: yzelly (ˋ(′~‵")ˊ)   2015-11-26 16:13:00
快查阿 不要只會PO文
作者: trtc (柳樹旁的捷運)   2015-11-26 16:56:00
這麼大條的錢,最好你會忘記花多少錢買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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