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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救原住民族語言 原民區公共場所用當地原民語播音
2015年11月26日12:33
為保護原住民族語言,行政院會上午通過《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草案,明定在原住
民族地區的大眾運輸工具、場站或其他類似場所,應增加當地原住民族語言播音,且
在原住民族地區的政府機關、機構、山川、古蹟、部落、街道等公共設施,也應設置
原住民族語言及傳統名稱的標示。
行政院表示,台灣地區原住民族語言屬於現有2億5千萬人的南島語系,台灣地區的原
住民族語言多達20餘種語言別,但在社會變遷過程中,原住民族語言已嚴重流失,導
至目前政府認定16族語言已有部分瀕臨滅絕,其中,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調查報告指
出,撒奇萊雅語、噶瑪蘭語、邵語、拉阿魯哇語、卡那卡那富語等5種語言被評為極
度危險,泰雅語、阿美族、達悟語、魯凱語等9種語言為脆弱等級,「顯示原住民族
語言已近存亡之秋」。
依據草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開會議審議及諮詢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政策事項;並應訂
定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及保存原住民族 語料,定期辦理語言使用狀況及使用能力
調查,訂定語言復振政策,並針對屬瀕危語言,予以優先扶助。
草案也規定,原住民族地區的大眾運輸工具、場站及其他類似場所,應增加當地原住
民族語言播音;原住民族地區的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及公共設施之政府管理
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語言及傳統名稱的標示;同時,原住民參與政府機關(構)行政
及司法程序時,得使用原住民族語言陳述意見。
草案明定,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應獎勵原住民族語言學術研究,並鼓勵各大專校院開設
原住民族語言學程及設立相關院、系、所或學位學程;國民基本教育應提供原住民族
語言課程供原住民學生修習。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供原住民幼兒學習原
住民族語言機會,並開設原住民族語言學習課程供民眾修習;中央主管機關也應辦理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培育師資、語言教材、資料蒐集、著作出版與補助原住民族
語言保存及發展研究工作。(徐珮君/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