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案判無罪 難道要舉證到豬才有罪?
彰化地院27日以證據不足、沒有具體證據判決頂新魏應充等6人無罪,彰化檢方臉上無光
,28日即著手撰寫上訴書,初步歸結4大論點。執筆的主任檢察官林漢強強調,彰檢已依
法盡到舉證責任,如果依照法官邏輯,「難道要檢方證明這桶油來自哪隻豬才叫具體?這
樣會不會太誇張?」
晚半年 大幸福做手腳
彰化地院因做出無罪判決而遭到各界罵翻,院方相關人員似乎早有心理準備,昨一整天完
全不回應媒體採訪,包括發言人庭長與院長也都不接電話。
彰檢在去年10月9日從衛福部拿到來自越南工商部公函指稱,頂新向越南大幸福購買的豬
油是飼料油後,以3名主任檢察官加6名檢察官的空前陣容偵辦本案,並將魏等6人先後羈
押,贏得全國上下一致叫好,不料卻在一審被法官「剃了個大光頭」,全部判無罪。
假日回辦公室趕寫上訴書,林漢強難掩挫敗的失落,也承認檢方5名檢察官今年4月底才到
越南,「時間上確實有點晚了」,因為當地的許多狀況都已被動過手腳。
彰院切割審理 檢不服
林漢強認為這是台越無邦交造成時間延誤,檢方很無奈,但已盡力。
到越南的時間雖然慢了,林漢強強調並非一無所獲。在當地公安局與最高檢察署人員的協
助下,檢方取得了呂氏幸與Vinacontrol人員證詞,經由採樣檢驗流程,證實Vinacontrol
的檢驗報告造假,也經實地訪查,證實辯方呈給合議庭所謂大幸福上游來源的發票,根本
就是人頭公司的假發票,坐實了頂新一開始就用假文件欺瞞衛福部取得合法進口文件的犯
行。
林漢強認為,合議庭將本案切割審理,用9大理由逐一說明檢方證據不足,表面上看起來
每條都很有道理,但整體綜合起來就問題重重。
他強調,《食安法》的立法精神就是有安全疑慮的東西就不能進入食物鏈,第15條第1項
第3款有明文規定,也對食品業者課以必須建立有合法可供追溯來源制度的責任,他很遺
憾合議庭對法令規範都避而不談。
油有無問題 誰該舉證
林漢強說,檢方已經證明大幸福在越南的豬油,沒有合格的原始屠宰檢疫證明,頂新向大
幸福買油,用來通關的檢驗報告也是假,那就應由大幸福與頂新來證明自己是合法的,但
合議庭卻認為檢方沒有具體證據說大幸福的豬油不能吃,還說無從認定檢驗公司人員與頂
新、大幸福的人有犯意聯絡,所以就全部無罪。
林漢強認為,合議庭這樣的邏輯,無異於要求檢方須掌握所有畜牧場與屠宰場的動向,還
要證明這桶油是來自哪隻豬,別說是在越南,即使在台灣,檢方也做不到這種程度,合議
庭要求這樣舉證「很不可思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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