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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兵江國慶枉死案 陳肇敏等人瀆職再不起訴
2015-12-01 10:18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前空軍士兵江國慶枉死案,江家人控告前空軍總司令陳肇敏等
人涉瀆職等罪,陳肇敏等人均獲不起訴,經高檢署二度發回重查,台北地檢署仍認為全案
已逾追訴時效,且無法認定江國慶之死與陳肇敏等人有因果關係,今天再次將陳肇敏等人
不起訴。此案江母王彩蓮仍可再次聲請再議。
江家人委任律師認為,當初陳肇敏為了破案,要求江國慶作虛偽自白,還涉對他刑求,當
初那種自白,有極高機會被判唯一死刑,怎能以沒有辦法預見作那種自白,會不會被判死
刑,兩者間無因果關係作為解釋?無法接受檢方的看法。
外界雖質疑,江國慶當時所涉之罪是唯一死刑,若自白犯罪等同於會被判死,所以陳肇敏
等人將江移送軍事審判,已預見他會被判死刑,軍法當初判江死刑,不違反被告等人的本
意,認為江國慶之死與陳肇敏等人的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
北檢先前不起訴的理由提及,陳肇敏等被告的行為,與江國慶之死缺乏因果關係,至於殺
人罪的成立要件,須行為人主觀上有戕害他人生命的決意,陳肇敏等被告在空軍偵辦女童
命案時,因接獲檢舉電話,且江國慶被調查時有褲破、手傷及測謊未過,才被列為涉嫌人
,被告是為了求破案、立功,與江的死亡沒因果關係。
檢方認為,陳肇敏等人當初為求破案,客觀上以強光、電擊棒威嚇等不當方式,取得江國
慶的犯案自白,雖導致江遭審判,但被告並無從干預軍法審判,至於主觀上,因江涉有嫌
疑,被告是為求破案立功,並無殺人犯意,另針對陳肇敏等人涉私行拘禁致死及濫權追訴
致死罪等部分,則已逾追訴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