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只強調有考量酒精濃度減少這點,顯然避重就輕。
判決重點摘要:
被告酒精濃度係逐次減低,本件幾近法定最低酒精濃度0.25毫克,且未肇事,
被告於88年從越南嫁來臺灣,為高職肄業,育有一女現就讀高職,
均為政府核定之中低收入戶,女有學貸。
被告現於卡拉OK上班,時而須陪客人唱歌、喝酒,其因此無法避免喝酒,
其酒後固不該再行駕車,然則原審處有期徒刑7月,使其入監執行,
將致使其無法繼續工作妥適照養女兒,原審尚嫌過重,
改判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
6月*30日*1000元=180000元,罰金18萬元。
臺中分院 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