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核終總帥黃士修被苗博雅阿苗打臉拉 UCCU

作者: kenlqt (行星)   2015-12-02 19:00:21
※ 引述《Hyuui (修)》之銘言:
: 噗,我正覺得奇怪,突然有一些不看內文的鄉民衝進去留言朝聖。
: 明明是苗博雅被黃士修打臉,怎麼來PTT八卦板貼個爆卦文,就反過來高潮了呢?
: 打臉文全文在此:
: [爆卦] 廢死總帥苗博雅被黃士修打臉拉 UCCU
: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623921854401357/permalink/804181229708751/
: 苗博雅不愧為專門硬凹的假貨社運人士。
: 第一、乍聽之下苗博雅講的似乎有道理。但考慮一下法官要參酌陪審團意見的背景,本來
: 就得有結辯庭跟之後的宣判庭,事實上結論不是在宣判庭產生的,是在結辯庭後就產生。
: 台灣的做法就是在結辯庭時依法官對兩造看法進行結論,並提出判決主文,跟宣判庭出具
: 判決書來講,時序上一樣沒再動手脚的空間,要怎樣推論成延後說明理由造成司法不信任
: ?
: 陪審團結論出來,法官才能根據結論宣判。難道是宣判之後所有人不准離開,等法官當場
: 生出幾十萬字的判決書嗎?還是法官要事先準備好兩種相反版本的判決書?
原PO可能誤解了幾個時間點,在審判程序當中能影響法官心證的,在言詞辯論終結後就沒有
了,除非遇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送法第291條)。而在法院宣示辯論終結後,
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宣示判決(刑訴311),這是為了避免法院的判決是靠日後死板
板的文書形成心證而寫所設。原PO的質疑在前述法條即可解決,而立委參選人所評論的是宣
判到公布判決書這段時間,認為這段空窗期讓與論沸騰是沒必要且有損司法威信的,姑且不
論立委參選人的評論是否有道理,但原PO對該評論有很深的誤解
: ─
: 第二、苗博雅找了個新理由,認為在英美法下(他說美國法,不過他討論司法已死我們只
: 好找出各國的案例看看各國司法死了沒。),如果是被告堅不認罪,書面判決一定要當場
: 給。被告如果認罪了,就不急可以慢慢給。
: 我還真第一次聽到,法官對於堅不認罪的要給予特別處分,如果認罪就不急的。對於堅不
: 認罪的就要當場公布判決書,以免社會猜測。
審判程序是審檢辯三方關係的互動。檢方認為偵查中案件具備訴訟條件以及達公訴嫌疑之門
檻即應提起公訴,案件便會繫屬於法院,法院訊問時,被告為認罪之答辯,就會依刑訴449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或者行簡式審判程序。不管如何都會比繼續爭執案情跟證據,
也就是不認罪,來得快。為了訴訟經濟,有效運用司法資源,對認罪與否的被告,固然會有
不同的處理。
: 是這樣的嗎?我們來看看加拿大卑詩省高等法院的規定:多數的時候法院會把判決理由延
: 後給出。其時間可以是數天乃至數月。這裡面有人提到堅不認罪的狀況嗎?還是苗博雅也
: 要宣稱加拿大司法已死?
: Supreme Court of British Columbia, Canada
: http://www.courts.gov.bc.ca/supreme_court/about_judgments.aspx
: Reasons for judgment may be delivered immediately after the hearing ends, but
: this is not common. Most often, the judge or master will reserve judgment
: which means that the judge will take some time – days, weeks, or even months
: – to consider the matter before issuing the judgment.
第一點已經解釋過了,這是原PO對時間點的誤解
: 美國新罕布夏州高等法院甚至有時不給完整的意見,只給命令。不曉得苗博雅這時候要不
: 要說美國司法已死?
: New Hampshire Judicial Branch - Supreme Court
: http://www.courts.state.nh.us/supreme/
: The court then issues a final decision, which may be a brief order, an order
: with some explanation, or a full written opinion.
看上下文的話,這是該州最高法院對強制上訴的案件處理方式,該州最高法院會在收到一造
的書面訴狀後決定要安排言詞辯論或者書面審查。視案件的情形給予裁決,這個裁決可能是
簡單的命令、帶有一些解釋的命令、或者完整的法院意見。這跟刑事程序不同,不可拿來比
較。我國也有相對於通常審判程序的判決,較為簡單的判決。尤其頂新案應該算是相當複雜
的案件,依我國法也不可能用簡易程序吧?
: ─
: 第三,苗博雅一開始為什麼選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因為那是少數可以宣判時,同時給出判
: 決書的單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狀況是所有法院的特例。
: 如果你去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組成方式,它是在運作的時候,就不斷以書面意見在進行
: 溝通。它是11名大法官一直在用書面的方式寫下自己的看法,並爭取支持。
: 我國是不行的,而且是法律規定就不行。我國判決時,會有主文,主文會當場公布。但判
: 決書最慢一個月內會給到,通常是七天,因為判決書是書記官的事情。
: 真要比的話,我國大法官會議也是幾乎同時公布,因為做法類似。但是拿最高法院跟頂新
: 的一審相比,有沒有搞錯?苗博雅當年讀的台大法律系,有教學生這樣胡亂類比嗎?
: 現在很流行選舉跟風民粹評論,我知道法律是門專業,我不期待苗博雅可以看得懂所有的
: 法律論述。但在評論之前稍微花點功夫了解自己的專業學科應該是基本功吧。
立委參選人所提出之看法,並非毫無道理,其著眼點在於宣判日到公布判決書這段期間產生
的輿論對司法威信的傷害,大家也都看到了,一宣判,全國譁然,不是怒批恐龍法官就是批
檢察官舉證能力有問題,司法在人民心中是如何,這些與論說明了一切。
至於立委參選人的看法,有一位旅居德國的法律人有寫FB評論之,值得參考,我就不獻醜了
立委參選人的出發點也是為了司法能讓人民多信賴,我想其立意良善,也不用太針對性地質
問,要理性討論的話,前述那位法律人的評論就值得參考了。我相信原PO也沒有惡意,只是
在法律資料的處理以及理解上,想好之後再發表會更有說服力。當然我也不是說讀法律的才
能評論法律。只是法律有一定的專業性,我也希望社會能多尊重司法、尊重法律人,司法也
能更貼近人民。司法成為讓人民信服的司法,這是每個法律人所努力的。
如對我的看法有疑問歡迎各位先進前輩指教
: 傳送門:
: https://www.facebook.com/miaopoya.sdp/posts/934016683344587
: ※ 引述《mayuki (我想想看)》之銘言:
: : ※註:有電視或媒體有報導者,請勿使用爆卦! 違者視為新聞篇數 超貼新聞劣退
: : 事情是這樣的,前幾天頂新判決出來之後,苗博雅阿苗打了一篇文章
: : 請大家多關心司法議題的改革。(苗博雅是臺大法畢業)
: : 內容大致上是台灣法院先宣判之後,再給判決書的陋習。
: : 有興趣可以點進去看
: : https://www.facebook.com/miaopoya.sdp/posts/934016683344587
: : 但是黃士修不知道是不是他的反社會性格又發作了,還是逢反藍必反,
: : 他用他"所謂"的跨學科專業領域鍵盤分析在 瘋吱谷 寫了一篇乍看之下
: : 頭頭是道的文章。
: :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623921854401357/permalink/804181229708751/
: : 還罵 苗博雅不愧為專門硬凹的假貨社運人士。
: : 文章我就不整篇貼上來了自己去看,反正等等就有好戲可看XDDDD
: : 簡單大意就是說美國也有先宣判再拿判決書出來,還說加拿大也有例子。
: 所以苗博雅連這種Google就能知道的法律常識都不知道耶。
: : 最後,他把他寫好沾沾自喜,充滿反社會人格,
: : 他和台灣社會沒有共識的文章放到阿苗的粉專上面批評他。
: : (他們最近很喜歡和台灣社會沒有共識,不知哪來的梗)
: : ==================我是分隔線=====================
: : 阿苗很快就回話了,結果直接硬生生打臉。
: : http://imgur.com/pThG43o
: 你搞錯順序了,阿苗回話之後被打臉打得更慘唷。
: 只會說對方反社會人格,卻拿不出任何論述,拜託來點強的好不好?
: : 感謝留言指教。不過您舉的案例,是法官接受被告提出的guilty plea,法官根據被告認
: : 罪協商的方案做出終局決定,過幾天之後再補上書面判決。您舉的案例是被告已經認罪,
: : 法官接受的是被告自己提出的認罪協商方案,這種案件當事人雙方都已經願意接受判決結
: : 果,按照美國法的架構,法院做出終局決定後,書面判決後補,不會造成社會的恣意猜測
: : 和動盪。
: : 認罪協商的案例和被告堅不認罪的重大矚目案件,兩者激盪的社會輿論程度無法相比。或
: : 許除了日期之外,您應該多花幾分鐘看一下自己舉出的案例,事實脈絡和頂新案這種雙方
: : 相持不下的案件是天差地別。現在很流行跨界跨學科鍵盤評論,我知道法律是門專業,我
: : 不期待您可以看得懂所有的法律論述,但在評論之前稍微花點功夫看完您自己舉出來的資
: : 料應該是基本功吧。
: : 想戰自己非本科的專業,結果PO在社團取暖就算了,直接去找法律本科專業是討打吧XD
: : UCCU (σ′▽‵)′▽‵)σ 哈哈哈哈~你看看你
: 真要說的話,苗博雅是台大法律畢業的,胡扯法律本科專業才是討打吧。
: UCCU (σ′▽‵)′▽‵)σ 哈哈哈哈~你看看你
作者: flyaway2100 (我是好人)   2015-12-02 19:01:00
他本人可能晚一點才會上線喔0.0
作者: johnny (johnny)   2015-12-02 19:03:00
你跟他那麼認真幹嘛他也看不太懂阿
作者: affen (affen)   2015-12-02 19:04:00
雞排買好了 土條加油
作者: KYOROD (淫輔導長)   2015-12-02 19:05:00
我是喵勃亞
作者: jyekid (會呼吸的痛)   2015-12-02 19:06:00
前面那個到底在幹嘛 工科的跑來戰法律 會不會太好笑
作者: yoluofgiprts   2015-12-02 19:07:00
核能推土條
作者: affen (affen)   2015-12-02 19:07:00
應該要靠google吧,可能要等一陣子
作者: gn00651037 (tony)   2015-12-02 19:19:00
想看旅居德國法律人的評論,有網址嗎?
作者: Handway (天元突破)   2015-12-02 19:40:00
別跟他認真
作者: iqnine ( )   2015-12-02 19:40:00
不用理這種咖吧 ㄎㄎ
作者: Sunnyfu (卡給拉扣扣)   2015-12-02 19:54:00
中立理性客觀給推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15-12-02 20:18:00
欣賞k大理性討論的態度不過黃又在自己文章下引用了號稱法律人的見解說這兩篇文章打臉了苗,可否順便評析一下呢?如果把這兩篇也反駁掉,應該就是打臉完成百分百了XDhttp://goo.gl/fKg9Abhttps://goo.gl/V4bQ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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