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bo40453 (祐!)》之銘言:
: 現在記者不出門
: 上網複製別人文章就能當一篇新聞
: 然後報社透過點擊率賺廣告費
: 像這樣使用別人著作來牟利難道都不用支付代價給原po嗎?
: 難道我們只能一直看著無良企業用別人辛苦打出來的文章來獲利
: 卻無法反制
: 有沒有關於這方面的八卦?
首先你要看文章內容
只要是可受公評的「時事」
記者拿去報導就沒問題
這大致是著作權法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
在報導之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再來,因為記者工作是「報導」
在合理範圍內,引用公開發表的著作也沒問題
譬如在八卦版發表的文章就是公開了
這大致是著作權法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
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但你要說什麼是合理範圍?
先自由心證一下吧,或者打個官司得到法院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