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P55555 (大仁)
2015-12-02 22:59:30※ 引述《smellrat (聆雨)》之銘言:
: 法官:
: 「我們不能為了追求實質正當,而放棄了程序正義」。
: 無罪推定是高貴的憲法原則,卻始終是違反人類心理傾向的預設。
程序正義就是,
甲在捷運上連續殺了很多人,眾所皆知甲就是殺人犯,
在法庭上,檢察官拿出違法取得的監視器影像佐證甲殺人,
法官可以說違法取得的監視器影像違反程序,不能當作呈堂證供,
由於無法證明甲殺人,於是甲無罪,
即使眾所皆知,甲殺人,這就是法律上所謂程序正義。
作者:
CYL009 (MK)
2015-12-02 23:00:00你等等會被法律人噓
作者: weapon690 (Hoot) 2015-12-02 23:01:00
一樓何以見得?
作者:
porten812 (節能.減碳.發優文)
2015-12-02 23:01:00垃圾甲
作者:
tim1112 (絕代當世åŠå·”)
2015-12-02 23:02:00你有人證吧 除非全殺光了
作者:
johnny (johnny)
2015-12-02 23:02:00我就說過甲很恐怖了...
作者:
XDDXDD (哈哈哈哈哈哈哈)
2015-12-02 23:03:00如果影片中的那人是法官的老婆或家人就好笑了
作者:
tim1112 (絕代當世åŠå·”)
2015-12-02 23:04:00證據有瑕疵當然不能定人罪啊但證明甲殺人的證據不會只有兩樣又剛好出包吧
作者: weapon690 (Hoot) 2015-12-02 23:05:00
有迴避制度
台灣是衡論主義又不是毒樹果實,除非那個違法取得真的很
作者: weapon690 (Hoot) 2015-12-02 23:06:00
如果單靠人證就可以成罪那很恐怖
不用吵了,台灣法律不是給懂法律的人玩的,是給有權力
作者: damoa (風) 2015-12-02 23:13:00
檢察官沒有能力找到證據 讓法官依法起訴 怪法官?這邏輯滿怪的
你刑訴誰教的人證的部分全措實際上根本不可能出現你說的例子
作者: damoa (風) 2015-12-02 23:17:00
好喔 謝謝指教 用錯詞了 那麻煩請你回答我的問題
傳喚證人的程序非常簡單,還可以事後補正,要搞到多過分才會被排除啊可是刑訴採的是權衡原則,如果只是簡簡單單的小錯誤,又不會被排除
作者:
look 2015-12-02 23:24:00舉例爛爆了
誰說刑訴採權衡原則的= = 當93條100-1,158-2,158-3寫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