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pacd74rsic (不是路人)》之銘言:
: 有點事情想請問一下
: 如果上訴到最後的結論就是無法證明會影響健康
: 那之前被下架然後銷毀的那些食品廠商可不可以申請國賠?
: 因為政府下架的是沒問題的食品而且導致廠商銷毀造成損失
: 不知道有沒有比較懂的人
食安法的存在,當為保護人民的食用安全,其中心思想何在,
法律人還記得或者說還知道嗎??
從素材到工廠設施到流程到成品商品的販售,
每個環節都需要等同符合於國家食品規範,這才是食安法的精神所在??
以這個高度爭議性的判決來說,
欲以有限的條文與文字,來[應用解釋]無限的將來的未知的一切爭議事件,
其解釋演繹的權力與能力,不是依然還是要靠[人]來解釋與釋義,
[徒法不足以自行],如何解釋法令解釋條文,甚至加以判定判決,
最終還不是要靠[人]來解釋之,
當法律人欲要以[完全的條文文字],來涵蓋解釋應用所有的爭議事件,
那我們還需要你這個法律人幹嘛??
如果有了完全完整涵蓋解釋應用的法條文字,可以之解釋應用於所有爭議事件,
那我們還需要偵查庭審判庭這些過程??
偵查庭審判庭這些過程,不就是讓法律人來解釋釋義之所在??
法律人之所以不同於一般人,最根本的差異點乃在於,
法學素養法律思維深入內心,當碰到爭議事件的時候,
當法律條文文字無法完整全面性的覆蓋與解釋爭議事件的時候,
法律人可以所學所知的法學素養法學思維,來判斷這個事件這個動作的是非對錯??
從食安法立法的最根本精神來看,以非食用等級或具有高度爭議性的素材,
來製作食品食材,並販售之,
這不算犯罪??
法律人懶惰到這種程度,有勇氣做出[無罪判決]??
卻忘記了,法律乃是保護善意善良的一般民眾的[初衷所在]??
恩,實在是大笑話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