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vanc (Evan)》之銘言:
: http://goo.gl/gWcEe5
: 台灣大學食品科技所名譽教授 孫璐西
我完全不懷疑也非常尊重孫教授的專業,
不過這篇專訪中撇開法律專業不談,
在事實認知上就發生了一些錯誤,
我來幫大家整理一下判決書內容。
: 法官認為油經過精煉後符合標準即可食用的觀點有誤
: 這次法官採取的基本立場,是認為油品經過精製後,如果符合標準,就可以食用。這種觀
: 點在我們食安學界來看,是絕對錯誤的!
所謂「法官認為油經過精煉後符合標準即可食用」就是以訛傳訛,
罪魁禍首就是呂秋遠那個半吊子抄彰院新聞稿還抄錯,
法官在判決書中是這麼說的:
本件爭點為:
(1)被告頂新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所購入之油品是否不能供人食用?
(2)是否被告頂新公司藉由混入品質較佳之油品透過精煉程序
掩飾越南大幸福公司之油品不能供人食用之情?
(3)被告魏應充、常梅 、陳茂嘉等人是否知情?
所以法官也沒有認為食安法只規範成品未規範原料,
從頭到尾審判過程就是在釐清頂新公司向越南大幸福公司所購入之油品、
也就是「原料」到底合不合乎食用標準,會提到精煉,
也是在釐清(套用呂秋遠的爛比喻)被告有沒有拿精煉過的大便給人吃,
有的話,也就是能證明原料是大便或精煉過的大便的話,
那就是有罪的(至於為什麼檢方提出的證據未能立證,請參閱判決書)。
: 如果原料有問題,即便精煉後檢驗合格也不可食用
是的,法官也是這麼認為,判決書是這麼寫的:
「依據上開鑑定人之專業資格,足見鑑定人有其一定之科學流程與理論基礎,
上開鑑定意見甚具參考價值。
足認食品工業用原料油作為生產供人食用之成品油的前提,
必須原料正常(例如健康無病之豬屠體),即使作為動物飼料油脂使用,
亦須原料正常始可(參酌後述證人胡大光關於食物鏈之證述,其義相同)。」
「在原料正常之下,原油若未經精煉程序,可以作為飼料用,
若經過精製程序後,符合CNS的食用標準可以作為食用。」
發現被斷章取義的地方了嗎?如果不看第一句,
就會變成呂秋遠說的「大便經過精煉後符合食用標準就可以吃」,
但是法官的腦袋比坊間謠言清楚多了,他的意思是說正常、正常、正常(很重要,
所以說三次)原油精煉前只能作飼料油,還要再精煉才能給人吃。
請問食品專家,這跟你說的有不一樣嗎?
至於原油是否正常及其證明的問題,我們往下看。
: 關鍵是越南大幸福公司的油品來源很有問題
沒錯!這真的很關鍵。
: 根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的CNS規定「食用熬製豬脂」必須經過有關單位認可,使用健康無
: 病之豬屠體。(這條規定現在已經被更新得更加嚴格了,但在頂新案爆發時已經有此規定
: 。)因此,從食品安全的角度來說,應該是越南的大幸福公司要主動提出他的豬隻檢驗合
: 格證明;並不是像法官採取的立場,根據無罪推定的原則,要求檢察官去證明大幸福公司
: 的豬隻來源有問題。
法官也很清楚標檢局CNS規定,判決中還很詳細的查出來: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98年5月22日修訂公布之CNS國家標準編號2421(類號N5069)
之食用豬脂(Edible lard)標準所載:1.使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純製豬脂與加工
用豬脂。2.用語釋義:2.1純製豬脂:本品以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之
豬脂肪組織熬製而成之脂肪,組織不包括骨頭、皮、耳、尾、器官與血管等部位,
攙入任何其他油脂類製得者除外。2.2加工用豬脂:包括精製豬脂、硬質豬脂與氫化
豬脂,攙入任何其他油脂類製得者除外等語;另CNS編號8155(類號N5192)之食用
熬製豬脂(Edible rendered pork fat)記載:1.本標準適用於熬製豬脂與加工用
熬製豬脂。2.熬製豬脂:本品以經過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採取其組織
與骨頭、皮、耳、尾、器官或血管等部位熬製而成之豬脂製品,攙入任何其他油類
製得者除外等語;再CNS編號4988(類號N5156)食用牛羊脂(Edible tallow)之標
準記載:1.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食用牛羊脂。2.用語釋義:2.1食用牛羊脂:本
品以適用於屠宰時健康良好,經法定屠宰衛生檢查單位檢查合格適於人類食用之牛
(BosTaurus)及/或羊(Ovisaries)之清潔完整之脂肪組織,及帶骨或肌肉之脂肪
部分熬製而成之未精製食用牛羊脂,攙入任何其他油肢類製得者除外等語。堪認無
論上述何種食用性豬脂,均應來自於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
我萬分同意孫教授所說,從食品安全的角度,
的確應由廠商舉證自己使用的原料來自於「有關單位認可健康無病之豬屠體」;
但是,法官沒有權力自行決定舉證責任的配置與轉換,
也就是,法官不能憑自己高興要從什麼角度決定由誰負責提出證明。
因為這是刑法,刑法沒有讓法官彈性解釋的空間,
所以舉證責任是規定好的,原則上要由控方、也就是檢察官來證明被告有罪,
但刑法確實也不是不能轉換責任由被告舉證,但必須有明文規定。
那麼,我國的食安法有沒有「從食品安全的角度」規定由被告負責證明,
他採用的原料油脂不是來自病死豬呢?很遺憾,答案是沒有。
這個責任在誰身上?法官沒有立法的權力,
擁有立法權的是立法院,而衛福部也有制定法律草案送立院通過的權力,
甚至可以採取行政法的做法,規定原料油進口時,
廠商必須先證明來源安全無虞,取得主管機關的通關文件才能合法進口,
如此一來,這個案件就簡單多了,沒有合法文件就是非法進口,就是有罪。
所以很顯然的,這個無罪判決並不表示頂新沒有問題,
只是「無法可入罪」,民眾的憤怒也有道理,
只是這把怒火更應該燒到「是什麼鳥法律導致這種鳥判決」,
以及「是什麼鳥人弄出這種鳥法律」?
也許當我們把憤怒朝向正確的方向,雖然無法在這次將頂新定罪,
但是可以釘死頂新未來的行為,以及其他的不肖商人,
更重要的是,保護我們自己吃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