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宗瑞條款」三讀 不得散布性侵被害者個資
自由時報
2015-12-08 11:11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李宗瑞淫片風波日前鬧得沸沸揚揚,引發各界熱議,為保障性侵
被害人免於媒體、網路報導,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也
被形容為「李宗瑞條款」。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
該條款修正後,任何人不得以媒體或其他公開方式揭露被害人姓名,媒體、網路事業違反
規定最高可處60萬罰鍰,主管機關可命令限期移除;個人散布最高則處10萬元罰鍰。
修正案也擴大性侵通報人員,主管機關若知悉性侵犯罪情事,應立即分類處理,時間不得
超過24小時;若性侵被害者為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於偵查或審判階段,可經司法警察同意
後,有專業人士在場協處詢問。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532885
唉 以後不能分享簽名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