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標題】肉搜性侵被害人 可罰10萬 禁揭露個資「李宗瑞條款」通過
【新聞來源】蘋果日報
【發布時間】2015年12月09日
【原文網址】http://ma19.moe/JMpJA~
【郭建伸╱台北報導】立院昨三讀通過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明訂任何人不得以公
開方式揭露性侵被害人姓名及可供辨識的身分資訊,違者若為媒體,可處六十萬元以下罰
鍰、個人可處十萬元以下罰鍰,此次修法也被稱為「李宗瑞條款」。律師認為,新法是站
在被害人角度思考,但網路留言須更小心,以免觸法。「富少淫魔」李宗瑞二○一二年遭
控灌酒、下藥性侵多名女子,甚至拍性愛片。提案修法的藍委潘維剛指,鑑於科技網路進
步,導致性侵被害者易遭肉搜,易引發獵巫,被害者常遭不當流言、報導所傷,因此提案
修法。
「社會歧視風氣盛」
潘維剛說,現行條文已規範媒體不得報導、洩露被害者資訊,違者可處六萬元以上、六十
萬元以下罰鍰,新法則明訂任何人都不能散布被害者姓名和身分資訊,違者可處二萬元以
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律師岳珍指,因社會的歧視風氣,導致性侵被害人明明就是被害人
,但往往會有「貞操、自尊被剝奪」的感覺,嚴重者甚至可能因此輕生,因此贊同修法方
向。律師孫正華也說,新法更能保障被害人,民眾在轉貼、傳述時要更注意,避免觸法。
民眾陳柏光說,法院還沒審判,難確認被害者是否真屬「被害」,很多事件都是肉搜後才
發現有問題,認為新法過於嚴苛。
村里長有義務通報
研究生陳于柔說,新法立意很好,但若像李宗瑞事件演變成性愛片散布,「罰則太少,可
能無法嚇阻」。此外,這次修法也擴大性侵通報人員,包含司法人員、矯正人員及村里幹
事均為性侵案件通報義務人,縣市政府若知悉性侵犯罪案件,二十四小時內應立即分類處
理;此外,若性侵被害者為兒童或心智障礙者,於偵查或審判階段,可經司法警察同意後
,由專業人士在場協助詢問。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新增條文
●任何人皆不得揭露性侵被害人的姓名或足以辨認身分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違反規定者,
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各縣市主管機關若知悉有性侵案件,應在24小時內立即分類處理
●兒童或心智障礙者遭性侵,於偵查或審判階段,若檢警認為有必要,應由專業人士協助
訊問
●審判過程中,若被告有任何對被害人性別歧視的陳述、舉止,法官應制止
資料來源:
《蘋果》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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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通過「李宗瑞條款」,任何人不得揭露性侵被害人資訊。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