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別浪費食物」見秒退鮮奶 群眾激動開罵

作者: liang691206 (liang691206)   2015-12-13 10:36:46
刑法304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若被民眾酸到心身畏懼
不敢行使你和賣場的退貨協定
可用這條告他
若酸到讓第三者知道
也可以用毀謗
這些新聞都教過我們的
此外廠商駐點人員
若阻擋你買林鳳營
也是可適用刑法304
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15-12-13 10:37:00
刑總老師在哭了.....
作者: GSHARP (Mr.Q)   2015-12-13 10:42:00
強制罪是這樣用的嗎?
作者: excercang (啦啦啦)   2015-12-13 10:47:00
不知道就不要亂引用法條 難怪台灣會變成民粹國家
作者: scent15 (愛吃醋)   2015-12-13 10:47:00
哈。多讀一些書啦。不懂裝懂
作者: LVE (強尼屁股)   2015-12-13 10:49:00
不然怎麼引用? 上面四樓可以教學一下嗎?
作者: rony98 (...)   2015-12-13 10:49:00
酸到第三者知道可以告毀謗? 那八掛版90%人都要上法院了
作者: ImBBCALL (摳機)   2015-12-13 10:50:00
是有強暴脅迫匿酸人算公然侮辱還毀謗喔。你馬好棒棒政論名嘴被抓光光
作者: bluesky2 (一切都過去了~)   2015-12-13 10:54:00
民粹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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