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察不慎槍殺了竊盜通緝犯,法院判刑(用業務過失致死易科罰金喔,不是「正確的」傷
: 害致死。傷害致死可以科處無期徒刑的),幾乎所有的人都說法官是孔融(除了無意義的
: 讓梨外,什麼都不懂),但是很少人站在被殺的那人的立場去想想這件事情到底有沒有錯。
: 沒錯,被殺的是通緝犯(空穴不來風,被通緝了,怎麼可能不會是壞人),不是我們一般
: 人。沒錯,萬一作為好人榜樣的警察受傷或死了怎麼辦(雖然看影片,似乎警察是沒有受
: 傷或死亡的危險)。
: 所以說啊,你最好不要被警察視為壞人,不然....。搞社運的學生,全給我死光光。竊盜
: 嫌疑犯都可以往腿上給一槍了。竊國的社運學生,怎麼可以饒恕。
法學教授和法律系學生討人厭的一點就在這,
喜歡類比、喜歡舉例、喜歡無限上綱,而且都用最極端的例子,
但事實上最極端的例子不可能發生。
就像討論無罪推定原則是否使用得太超過,法律教授和學生就會跳出來講:
「有天你被莫名奇妙逮捕,有罪推定你犯殺人罪,請不要反抗」
討論監視器抓違停,跳出來講「違反比例原則,大砲打小鳥」
真的是......
難怪被罵不食人間煙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