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週六帶著國旗,一起去投票吧!

作者: andylin2468   2016-01-13 11:58:01
※ 引述《CelicaGT (MESMER)》之銘言:
: 自由台灣黨FB:https://goo.gl/xZEoi7
: 自由台灣黨有詢問中選會
: 關於選罷法第56條第2款規定:不得攜帶支持特定政黨的旗幟 這一部分
: 若大家攜帶國旗去投票,就算左上角的符號跟中國國民黨的圖案"一模一樣"
: 也不會有黨國不分,或暗示選民支持中國國民黨的意思.
: 可是若帶著或穿著"台灣"圖形的旗幟或衣服就不行喔
: 就算只有台灣,沒有其他圖塊或顏色,也會聯想到特定政黨喔
: 所以請各位注意,若投票當天穿著繪有台灣圖形的衣服
: 中選會會先來勸說,要求脫掉
: 不脫的話,就大刑伺候囉!
欸都,選罷法第56條全文如下: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選或助
選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五條各款之
行為。
哪裡有寫到旗幟???
要說有關於旗幟的規定的話
第52條:
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活
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
應載明政黨名稱。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
傳車輛為限。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
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
此限。
...略...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
,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
這才超多人在違反的吧???
好啦退一萬步
既然是不得攜帶支持特定政黨的旗幟
那我決定要帶「國民黨不倒、台灣不會好」的布條
綁在頭上 包包上 綁滿全身去投票,這樣可沒有「支持」特定政黨唷
ごみどんわがんりんに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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