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草案) 即日起預公告】
繼今(22日)早市府宣佈【臺北市公辦都更8+2旗艦計畫】,台北市都市更新處所擬訂【臺
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草案)】自即日起法規預告30日,該項辦法以揭示公辦都更之依據
及操作流程之指導,並特別就現行都市更新條例所引起民辦都更爭議部分予以創新機制,
包含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須公開且事前估價、並允許民辦轉軌公辦、且設有爭議協商評估等
,期以公辦帶動民辦都更,並引導全市各區之更新發展,達到大規模都市再生效果。
都市更新處表示,有鑑於現行都市更新條例未明確規範公辦都更操作機制,經本府參酌過
往經驗及本府現行辦理公開徵求實施者之程序,歸納公辦都更應踐行之程序及相關法規範
不足之處,並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條第六款規定,歷經30次會議,邀集專家學者、都市
更新相關公會參與討論,廣納各方意見,擬定【臺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草案)】。
本辦法(草案)有三項特色:
第一、明定市府選定公辦都更地區之標準及程序,包括擬定都市更新計畫指導更新地區發
展、明定都市設計準則、容積獎勵額度、提供公共設施以及中繼住宅等,以彰顯公辦都更
之公共利益。
第二、考量現行都市更新估價制度係由實施者擇定三家估價師,導致民眾與實施者產生相
互不信任問題,公辦都更實施辦法將採行更新前公開估價機制,須讓參與都更之關係權利
人等了解更新前權利價值比例,並每年定期檢討公告,以化解民眾參與都更之疑慮,加速
都市更新之推動。
第三、明定公辦都更辦理類型計有四種,【全程型】即由政府主導大規模地區都市更新的
標準作業程序(SOP),包含公辦都更8+2旗艦計畫及具潛力及民間自提22+N處公辦都更基地
。【半程型】即基於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緊急危難處理等要件,新的辦法亦明定民辦都
更案件如遭遇有無法推展的情勢,得申請由市政府受理轉軌為公辦之機制。【諮詢輔導型
】即輔導海砂屋等災損建物都更重建。【代拆型】即針對民辦都更已取得拆除執照而有拆
除困難案件,由市府成立專案小組進行協調與評估,作為都市更新條例第36條規定執行參
考依據,以恢復民間對都市更新之信心。
最後,市府提出【2016年台北公辦都更元年】,希冀率先以【台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
開展都市更新條例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施行迄今已近二十年,期間都市更新案多由民
間主導開發,面臨爭議不斷、自劃更新單元面積小、缺乏公益性及計畫指導,反觀最急需
辦理之弱勢整宅、海砂屋等災損建物缺乏協助,甚至面臨已取得拆除執照之更新案無法執
行等困境。
【臺北市公辦都更實施辦法(草案)】即日起預告30日,將廣納各界看法,期盼社會各界能
支持該辦法的實施,相關內容可至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官網瀏覽(http://uro.gov.taipei
)或電洽02-23215696轉分機2920,留下寶貴意見,如有書面意見,歡迎郵寄至臺北市中
正區羅斯福路一段八號九樓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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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寫得蠻詳細的,可以仔細看看
臺北市自從文林苑後都更可說是寸步難行
有些地方的都更也是勢在必行
然而面臨少數的抗爭反對,仍是必須動用公權力
強行拆除,要如何做值得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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