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潔西卡·倫斯福德法案》
性侵未滿12歲兒童的罪犯,初犯就必須處以最少25年的有期徒刑,最高到無期徒刑。不管
是因為刑期服滿、假釋(英語:parole)或赦免(英語:Gaintime)而出獄,出獄後必須
立即對他執行社區監控(英語:community control):終身配戴電子腳鐐或衛星定位監
控器材,不得接近或進入學校、兒童樂園、公園等兒童常活動的地方,定期到警察機關報
到,週末和假日被監視等等[2]。
如此嚴峻的法條,2年內在美國的50個州裡,有41個州順利通過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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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根法案》(英語:Megan's Law)
是美國性犯罪者資訊公開法的俗稱,名稱來自一個
遭性侵害並被殺害的女童[1]。法案規定美國各州必須建立性罪犯和騷擾兒童罪犯的檔案
,並規定各州必須知會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區,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人資料公開在
網際網路上,供民眾查詢及事先採取保護措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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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資料: 維基百科
2011年原本有立委提案仿效「美國梅根法案」,要求公布性侵犯個資,
若性侵犯再犯機會高,可施化學去勢。但是最後這兩部分修法都未納入
可是事隔那麼多年 政府仍提不出有效對策
兒童遭性侵新聞日日上演 難道不該再修法加重及防治嗎?????
真的很讓人憤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