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iovoso (柴犬高速螺旋)》之銘言:
: → louic: 15歲犯案,不會判超過五年 01/25 21:18
: 推 older: 很久以前新聞報過一個女老師在地下停車場被殺,兩個兇手犯 01/25 21:23
: → older: 案時好像是國小還是國中生,那個也沒判多重。 01/25 21:23
那個當年15歲,後來判了16年,而且他還有對外國女子強制性交所以合併執行超過20
年。
不過另外一個共犯當年才11歲,所以......當年有立委對此質疑過度保護少年犯,法
務部的回答是: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以十四歲作為責任能力之認定標準,相較外國立法
例,德國為十四歲、日本為十四歲(日本刑法改正草案亦維持十四歲)、瑞典為十八
歲,在本部刑法研修會之研究意見認十四歲為適當且為多數之立法例,認宜維持現行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