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林明輝被收押 怒!這法竟已過追溯期

作者: OAzenO (すごいにゃ~)   2016-02-10 10:18:50
※ 引述《JayReed (平心靜氣在網路上學習)》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蘋果日報
: 2.完整新聞標題:
: 林明輝被收押 怒!這法竟已過追溯期
: 3.完整新聞內文:
: 維冠金龍大樓建商林明輝,昨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收押禁見。翻攝畫面
: 台南市永康區「維冠金龍」大樓上周六在強震中倒塌,至今有41人罹難、103人失聯,外
: 界質疑是豆腐渣工程,台南地檢署調查發現大樓樑柱接頭箍筋數量偷工 減料,竟少了50
: %之多,影響耐震,前天傳喚起造的維冠建設負責人林明輝和兩名建築師。林到案後否認
: 偷工減料,檢方認為其說詞避重就輕,昨依業務過失致死 等罪聲押,晚間法官裁定林及
: 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羈押禁見。
: 《蘋果》報導,檢方發現,維冠金龍大樓並非由簽證建築師張魁寶設計,張違反法規借牌
: 給他人申請建照,且該大樓的結構計算書與配筋詳圖明顯不符,並沒有依照結構計算書結
: 論繪製鋼筋施工圖,一至五樓樑柱接頭箍筋的數量竟然比結構計算書少了50%,導致樑柱
: 接頭強度嚴重不足,影響耐震能力,對大樓整體建物結構安全造成嚴重影響,所以完工後
: 無法承受5級震度而倒塌。
: 法官昨晚裁定羈押理由也指,大樓東側1到5樓樑柱接頭箍筋數量減少、變細,現場採樣3
: 樓大樑,主筋彎鉤長度不足;現場樑柱斷裂倒塌,相鄰鋼筋續接未有錯開,顯見大樓確有
: 施工缺失。律師許世烜說,建商可能因樑柱箍筋綁紮不確實釀災,涉犯《刑法》違背建築
: 術成規罪,最高可處3年徒刑,不過本案已過10年追溯期,無法追究建商刑責;但《刑法
: 》業務過失致死罪沒有追溯期問題,最重可判刑5年。(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goo.gl/H4vdMQ
: 5.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
之日起算。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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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過失致死有追訴期的
只是起算點應該是致死那天起算 也就是地震那天
不是蓋好大樓那天
不用怕過追溯期
作者: heero0333 (hero)   2016-02-10 10:20:00
蓋一棟危樓 吸引全世界的人住進去 倒惹 人類全滅
作者: d9637568 (小さいけれど確かな幸せ)   2016-02-10 10:20:00
併科3000元罰金
作者: dearjohn (山本龍之介)   2016-02-10 10:22:00
最後那句正解,人都還沒死就要開始算過失致死(呵呵)
作者: imdcs (^^)   2016-02-10 10:43:00
我沒差 我聚賭最多罰3000
作者: king72433 (TTO-55)   2016-02-10 10:45:00
紙牌(啪啪啪飛)
作者: epsilon1115 (艾普西龍)   2016-02-10 10:54:00
那個罰金幣值不是新台幣,還要乘一下
作者: biostar (澎湖小雲雀)   2016-02-10 11:01:00
就算民事判賠到一千億也沒用,垃圾傢伙恐怕早就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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