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amsushi (sushi)》之銘言:
: 這篇應該算問卦
: 手機打字請不要介意
: 想問一下
: 1.為什麼這樣犯案累累的人可以來選里長?臺灣律法沒有規定需要背景乾淨的人來提名嗎
: ?
: 2.另外殺人未遂+傷害罪可以用6~7萬就可以交保了,這是擺明讓大家犯罪吧,那鄭捷也
: 可以大大方方的送錢交保了,還是已經交保出來大家都不知道?
: 3.里長犯罪後還可以擔任現任職務嗎?臺灣的律法是否有說明犯法後的狀態?最後如果有
: 剔除里長一職的解法,新的里長是否需要由上面指派還是在重新選?
這是我個人觀感,里長這個制度的形成本身就是很有問題的一件事情
去想想早期政府需要里長幹什麼就知道了
演變到現在就是你運氣好的話就會有個熱心的里長處理地方事務
或者可以幫忙各種喬事(其實這也是很有問題的行為,僑事這個行為
讓里長有太多可以上下其手或形成特權的空間)
然後一堆地方可能積於各種原因沒人要選里長
就一堆號稱"金盆洗手"的出來選
我一個親戚就這樣,就是個混混,個人私德爛到慘不忍睹,地方知名
很誇張的就是我某次搭計程車還遇到司機跟我幹攪他
我都不太好意思說那是我親戚...
有一天忽然說要找事作當里長
還真的就選上了(因為沒對手XD有人想跟混混爭嗎?)
然後就爽領月薪津貼補助囉~至今仍然沒有人想(敢)出來跟他爭ˊ ~ˋ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