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幫高調)建議王定宇委員保險法案

作者: robalika ( )   2016-02-23 12:01:14
小弟鍵盤死大學生,混吃等死,
就自己所明白的約略談談,還請賜教
首先保險的目的是在避免某種不可抗力的危險,
透過多數人繳交少少的保費,在發生機率同樣少的事故發生時,
可以透過保險金的給付得到一定補償。
數字與機率都是經過嚴格的精算出來的。
王委員的說明是不太正確的,
首先提案理由幾乎都是抄新聞,
這麼倉促下,委員自己與黨團對問題有多少認識及討論,必須打上一個問號。
再來,保險法107條從民國52年制定以來,
14歲以下的壽險契約是完全無效的,
(請試著區分壽險與意外險的差別)
90年間,這條規定放寬,放寬到「喪葬費用給付例外有效」,
99年才把14歲改成15歲。
換言之,這條從盤古開天以來,
壽險就不給付幼童的死亡給付。
我們要問的是,從52年立法到現在,台灣天災並沒少過,
幼童抱著壽險身故卻領不到身故保險金,今年也不會是第一例,
所以這不是現在才發生的問題,
因為單一個新聞報導,要去推翻這麼久來的規定,
需要更多的考慮,不能這麼硬幹。
這條書上都會講說,避免父母利用小孩詐領保險金,
這種情況並不是不能想像,這也是這條要避免的主要情況,
很不公平嗎?我想這就是壽險跟意外險的區別所在,
壽險是以身故或期滿仍生存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意外險則是外在不可抗力事故,
天災身故,聽起來當然可以同時包含在兩種險種的保險事故中,
但幼童投保壽險的目的並不是在「身故」這個意外上,
更多的情況毋寧是父母為孩子做的儲蓄,
所以孩子的壽險在年幼時保費都很低,隨著成長慢慢的增高也是這原因,
真正要防範幼童的生命危險,意外險才是主要的所在,
意外險是不受這條規定限制的。
最後,溯及既往這種事是不合理的,
保險公司做了五十年,都是用上面講的前提在做壽險,
今天說回溯就要回溯,破壞性是非常強大的,
當初計算的保費/風險或然率會完全被破壞,
這絕對不是好事。
規定有問題可以修正,可以討論,
但不應該如此迎合災民,草率的去改變已經行之有年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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