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ric795 (tu)》之銘言:
: 其中,《自由時報》違規項目高達7項,在這波事業名單中違規最多。違規項目包括:未
: 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女性於晚上22時至凌晨6時工作、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
: 、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每7天未有1天例假。
想說七項怎麼這麼多,點進網址一看
一點發現很奇妙,是市府弄錯了,還是我誤解
http://bola.gov.taipei/ct.asp?xItem=94627869&ctNode=76327&mp=116003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女性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時間內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女性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時間內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 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女性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時間內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 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表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 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 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女性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時間內工作
怎麼我看七條有四條都一模一樣
都是女性於午後10時至隔天早上6時上班的違規呀?
這是北市府誤植嗎?想說是怎樣,自由讓女生一直工作一直工作一直工作喔?其他條明明
不是寫這樣呀,怎都變成同樣內容
還有這條為什麼只規定女生?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www.storm.mg/article/82924
: 5.備註:
: 震災時自由時報集團企業慷慨解囊,避稅又吸讚,
: 卻不肯多分一點給旗下過年期間還在災區加班傳遞訊息的記者
: 這些"善款"說不定還有部分是從員工身上多年慢慢榨出來的
: 台灣第一,自由優先,讚讚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