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司法院賴素如等聲請解釋案言詞辯論開始囉

作者: linco1201 (家有蘿莉,四季如意)   2016-03-03 11:03:14
※ 引述《five2six2 (熊熊)》之銘言:
: ※註:有電視或媒體有報導者,請勿使用爆卦! 未滿20字 一行文 退文
: 賴素如關於閱卷權的言詞辯論開始囉
: 司法院現在正在線上直播
: 有興趣的鄉民可以上網收看
: 不過畫質很像彩色攝影機就是==
: http://2016judicial.hievent.hinet.net/live?live_id=529
: 補上FB上一個很不錯的粉專<一起讀判決>
: https://www.facebook.com/legal.taiwan/?fref=nf
: 他對於這個言詞辯論有簡單的介紹
: 對於法律不熟悉的鄉民可以簡單理解辯論的主題和爭議所在
: 將內容大致摘錄整理修改如下:
: 一、辯論主題:
: 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辯護人得在「審判中」閱卷,
: 實務上的運作排除了辯護人「偵查中」閱卷的權利。
: 當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時,因為尚未進入審判程序,
: 因此被告辯護人並沒有閱卷權利,現在正在辯論這樣的規定有沒有違憲
: (粉專之前的介紹:https://goo.gl/Voq7op)。
: 二、為什麼可能違憲,涉及到什麼憲法上的權利?
: 從我國憲法來看,可能涉及的問題在於憲法第八條的「正當法律程序」,
: 以及第十六條的訴訟權保障。從這些憲法權利可能導出武器平等原則,
: 控方的檢察官和辯方的被告,需要獲得同樣的資訊,以便在法庭上攻防,
: 尤其羈押程序涉及人身自由的剝奪。
: 三、限制偵查中閱卷的理由是什麼?
: 可能的原因在「偵查不公開」。
: 偵查不公開有幾個理由,
: 第一:公平審判,保障被告名譽或隱私,避免未審先判。
: 第二,保護被害人或秘密證人的安全。
: 第三,確保偵查結果,避免證據受到煙滅。
: 後面兩個理由和禁止羈押程序閱卷,比較相關。
: 四、國外有無類似案例?
: 德國的辯護人在偵查中可以向檢察官要求閱卷,
: 但檢察官得以「危及偵查目的」為由拒絕,
: 2001年歐洲人權法院在三個被告辯護人無法閱卷的羈押案件中,判決德國敗訴。
: 除此之外,2007年Mooren v. Germany一案,德國再度敗訴,
: 後來在2009年修改刑事訴訟法,增加一個但書:
: 在羈押情況下,檢察官應以適當方式,
: 讓辯護人知道有助於判斷「限制自由」合法性所需的基本資訊,
: 原則以閱卷方式提供,
: 粉專之前整理在這裡 https://goo.gl/XqeLGQ 跟這裡 https://goo.gl/IaHFro
: 除此之外,美國採取機密一造程序來審查羈押的要件包括
: 「罕見與不尋常情況」或「重大利益」。
根據筆者多年來從事法律實務工作
筆者認為本次辯論局面傾向一面倒的狀態
雖然雙方都堅持己見
但卻都有略嫌不足之處
無法說服對方接受自己的意見
筆者最後大膽的預測
本次大法官對於辯論結論
不是合憲 就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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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ox999 (fox)   2015-03-03 11:03:00
作者: iam0718 (999)   2016-03-03 11:04:00
1 or 0
作者: Leeng (Leeng)   2016-03-03 11:04:00
不錯 有抓到法律專家的精髓
作者: cipc444 (宋虧西)   2016-03-03 11:05:00
zz
作者: Rokopeko (Roko)   2016-03-03 11:05:00
講的很清楚,我終於懂了
作者: piece1 (...)   2016-03-03 11:06:00
簡單明瞭~~~
作者: DON3000 (><b)   2016-03-03 11:07:00
作者: syldsk (Iluvia)   2016-03-03 11:14:00
這篇文看完,想必讀者不是作一個推文,不然就是不推文
作者: wl3bp6283 (fjbiiluten)   2016-03-03 11:27:00
共薩小.....
作者: walhalla (walhalla)   2016-03-03 11:39:00
不愧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講了半天等於沒講XDDD
作者: BaoLiao5566 (包先生)   2016-03-03 11:48:00
本魯預測再過一百年在座各位死亡率約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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