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哭訴憲法法庭 賴素如:我已經沒有未來

作者: KahoJyumonji (十文字かほ)   2016-03-04 11:05:50
1.媒體來源:風傳媒
2.完整新聞標題:哭訴憲法法庭 賴素如:我已經沒有未來
3.完整新聞內文:前台北市議員、總統馬英九競選辦公室主任賴素如2013年因涉弊遭押,後透過律師李宜光聲請閱卷,想知道遭押的事證與理由,被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以案件仍由檢方偵查中為由駁回。賴素如隨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15名大法官3日召開辯論庭,賴素如在最後陳述時崩潰泣訴,她還沒被定罪,卻已經「沒有名譽、沒有未來、沒有人生。」
賴素如說,在聲押程序中檢方遞呈一分密件給法官,而她被羈押了4個月後卻始終不知密件內容為何,無從得知為何被押,也無從辯護自己;直到3日聽聞檢方說法,才知道該件為監聽譯文,她激動表達抗議「我無法湮滅監聽譯文,卻因此被押4個月,這樣對嗎?」
賴素如是有20餘年執業經驗的律師,她說,直到被羈押禁見後,才知道被羈押人比受刑人更慘,放風時間1天才5到10分鐘,也不如受刑人還能會見親友。
羅瑩雪:限制被告閱卷 ?是防串證、滅證
檢調代表方面,是由法務部長羅瑩雪作為法務部代表。羅瑩雪在憲法法庭中強調,犯罪者通常會設法湮滅證據,限制被告在聲押程序中的閱卷權,是為了維護證據與偵查。她接著說,要在保護證據的前提下避免誤押被告,檢察官們時常陷入兩難,所以聲押時都很謹慎;而為降低被告串證的風險,不宜讓被告方律師於偵查中閱卷。
《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換言之,法官得依證物內容彈性限制被告方的閱卷權,賴素如因而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確有釐清必要,於3日9時由司法院長賴浩敏主持審理。
賴素如陣營3日除了有原律師李宜光的陳述外,也委請名律師葉建廷、尤伯祥、李念祖協助攻防;大法官所傳喚的法務部代表則有羅瑩雪、台北地檢署檢察長蔡碧玉、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朱朝亮、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蔡秋明;《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代表則為司法院刑事廳長蔡彩貞、辦事法官胡宜如、陳思帆;另外,學者楊雲驊、林超駿、陳運財、律師公會代表賴彌鼎等,則以鑑定人身分出席。
釋憲結果 520前出爐
這是憲法法庭自1992年成立以來第13次開庭,先前也有過前法務部長馬英九親赴憲法法庭作證的例子,但終以敗訴收場。也有不少法界人士人認為,釋憲結果很有可能偏向賴素如,因為有不少律師抱怨,當接到委任時被告就已經被聲請羈押,而在不能閱卷的限制下根本無法在羈押庭替當事人辯護。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24條規定,「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一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之。」可望在5月20日政權交接前有釋憲結果。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http://www.storm.mg/article/84048
作者: Skydier (噫!)   2016-03-04 11:06:00
cc
作者: gunng (暗黑檢察官)   2016-03-04 11:06:00
阿扁表示:
作者: kairi5217 (左手)   2016-03-04 11:06:00
紅衫軍咧?幹妳媽的 一群雜碎
作者: dearjohn (山本龍之介)   2016-03-04 11:06:00
素肚沒未來?誰信?
作者: Vincent6964 (肆陸玖陸孫文)   2016-03-04 11:07:00
貪心的那一刻開始已經失去未來
作者: Leeng (Leeng)   2016-03-04 11:07:00
你只是第一個 台灣需要紐倫堡大審判
作者: Whitening (whitening)   2016-03-04 11:07:00
馬英九你的好朋友哭哭了快點來安慰他
作者: sysop5566 (批踢踢半熟手)   2016-03-04 11:08:00
死刑
作者: silverair (木柵福山雅治)   2016-03-04 11:08:00
怎麼沒有未來,去監獄度過你的未來吧
作者: sysop5566 (批踢踢半熟手)   2016-03-04 11:09:00
她的助理好像有投稿壹周刊 那期真經典 可當證據
作者: HYL (@EVERYWHERE)   2016-03-04 11:10:00
關到漏尿了嗎?沒有就繼續關啊
作者: rbull (假高尚一大堆)   2016-03-04 11:10:00
呵呵呵 搞阿扁的時候好像不是這種德性
作者: jhyen (jhyen)   2016-03-04 11:10:00
阿扁表示,郭瑤琪表示,謝清志表示..............
作者: lunaX19 (Lazy&)   2016-03-04 11:12:00
紐倫堡大審判?? 戰犯??
作者: SiFox (疝氣の嚕嚕米)   2016-03-04 11:12:00
===========回去選黨主席,救救中國國民黨好嗎?==========
作者: firose (guest也是也是也是也是也)   2016-03-04 11:13:00
沒未來怎麼不去...
作者: comoy   2016-03-04 11:14:00
阿扁
作者: dslite (呼呼)   2016-03-04 11:16:00
小隻馬
作者: ooyy (潛藏)   2016-03-04 11:18:00
掰屁眼不爽嗎?那就不要貪污啊
作者: firefeather (巴菲)   2016-03-04 11:19:00
一週刊怎麼精彩法???
作者: sysop5566 (批踢踢半熟手)   2016-03-04 11:21:00
好像兩個女助理 臨時拿行李箱飛香港 一個想當好人
作者: s81048112 (**********已加密)   2016-03-04 11:22:00
沒證據就被關的一堆 妳叫屁
作者: holmoak (holmoak)   2016-03-04 11:23:00
阿扁被押超久的
作者: COOLTARO (魯到你會怕)   2016-03-04 11:24:00
爽啦,滾去蹲到死啦幹拎娘
作者: LunLin9590 (哩來哩來)   2016-03-04 11:25:00
進去蹲就是你的未來
作者: mobilx (nowhere to be)   2016-03-04 11:26:00
土城看守所歡迎您
作者: maze777 (醫療特權人士)   2016-03-04 11:27:00
自己做過啥事都不知 還要等檢方控告你才知被告啥???啥是貪汙啥不是 避嫌兩字會不會寫啊
作者: jerry0701 (南部瘦一哥)   2016-03-04 11:32:00
貪汙活該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6-03-04 11:32:00
正常案子被告靠關系很容易拿到原告資料 所以超好偽造假證
作者: joumay (怪怪的小其)   2016-03-04 11:33:00
馬清廉的愛將 怎麼可能沒有未來 一起去土城 好噗好?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6-03-04 11:33:00
去攻防 也因此法界才有舉證所在,敗訴所在的說法
作者: coimbra (throwing bricks)   2016-03-04 11:36:00
長久以來對人民保護的不足,大多數人都站在保守立場,直接視被告為罪犯.國民黨在法律上的立場也是如此,對待陳水扁時尤然.要直到自己掉進該情境,才會知道推動人權的意義.理論上賴素如現在受害很可憐,但我只想說,妳活該!!!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6-03-04 11:38:00
被告可以用偽證與原告的證據互左 使該證據因可能性而失效但原告通常無法證明被告所呈偽證系為假 所以常敗訴
作者: imanikki (とっつぁん(′‧ω‧‵))   2016-03-04 11:42:00
去死吧,還不夠重
作者: xavier1394 (乂冷血‧殺神)   2016-03-04 11:48:00
死刑
作者: hayabusa (活在當下)   2016-03-04 11:50:00
賴素如:陳水扁被羈押 一點都不冤枉早知如此,何必當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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