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為個人淺見,請前輩不要打太用力@.@
先講結論,國防部跟憲兵會安全下莊,理由如下:
同意搜索的事後審查機制是個刑事訴訟法的漏洞,因為事前事後都不用報備。相關搜索取得的證據力跟證據能力如果要審查,通常都是要到法院(檢察署)去之後的攻防戰了。
感覺這次國防部應該會安全下莊,因為真的有得到當事人的同意下(沒有強暴脅迫的話),確實憲兵依法具有司法警察身分,是可以實施搜索的,警察碑碑常用這招,但是大家卻都沒有該該叫,為什麼換成憲兵就變成出大包?
我想是因為習慣的問題吧,鬼島民被同樣具有司法警察身分的鴿子欺壓久慣習了,這次換了穿不一樣制服的來搜索,當然會覺得休誇怪拐而大做文章。
個人認為,國防部跟憲兵真的會沒事,而且還有可能記功,因為國防部軍事安全總隊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為情報機關,可以依法執行情搜,看到了網路上有人在賣奇怪的東西,當然可以請依法為司法警察的憲兵去瞭解。
憲兵依照訴訟法對當事人實施同意搜索,取回這份資料後,安全總隊認為這份資料有用,也就依國家情報工作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來簽發獎金,這就是大家所謂的"封口費",其實是依法發放的,那會被另外懷疑為什麼要在便利商店發獎金,ㄟ...都...因為那是情報工作獎金,不能公開的啦。
以上為參考個人工作經驗,就本案的相關心得,不要打太用力,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