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軍方稱全程錄影 獨漏關鍵處
: 魏姓男子在網路買賣白色恐怖時期文件,台北憲兵隊竟登門搜索,引發侵害人權的重大爭議,軍方聲稱辦案過程全程錄影,並指魏男曾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但憲兵隊昨將魏依洩漏交付國家機密、贓物等罪函送士林地檢署,士檢卻發現,隨案交付的蒐證光碟,竟獨漏最關鍵的魏男同意簽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畫面,憲兵隊並表示當時沒有錄影。
: 魏姓民眾網購白色恐怖文件遭憲兵搜索案,檢方兵分兩路,士檢針對魏被控贓物等罪追查,北檢則針對憲兵瀆職等罪偵辦。圖為北檢昨陸續傳喚涉案九名軍士官,並於訊後請回(記者簡榮豐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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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據軍方講法是84年該銷毀的文件
但是先不講這種文件是不是該列為可銷毀的文件
目前是民國105年
1.不管是舊刑法還是2015修正的349條來講 最高刑期就是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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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修正)
第 349 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349 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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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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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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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講 不管軍方怎麼講 講的多好聽或是多合法
以刑法來看
最晚軍方是在84年遺失這三份文件的
也就是他早該在105年過期了
也就是今年
過期後說難聽點 這份"歷史文件"說穿了就是民眾的私人財產
簡單的講就算想以贓物罪來講也壓根扯不上邊
那麼軍方把民眾以贓物罪移送
到底是存什麼居心?
還是說移送的單位不需要任何法律知識或素養?
奇怪了 我沒讀過法律課程都可以隨便查到這些資料
把民眾移送的單位也可以不知道這些東西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