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軍方稱全程錄影 獨漏關鍵處
: 魏姓男子在網路買賣白色恐怖時期文件,台北憲兵隊竟登門搜索,引發侵害人權的重大爭議,軍方聲稱辦案過程全程錄影,並指魏男曾簽署「自願受搜索同意書」,但憲兵隊昨將魏依洩漏交付國家機密、贓物等罪函送士林地檢署,士檢卻發現,隨案交付的蒐證光碟,竟獨漏最關鍵的魏男同意簽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畫面,憲兵隊並表示當時沒有錄影。
: 魏姓民眾網購白色恐怖文件遭憲兵搜索案,檢方兵分兩路,士檢針對魏被控贓物等罪追查,北檢則針對憲兵瀆職等罪偵辦。圖為北檢昨陸續傳喚涉案九名軍士官,並於訊後請回(記者簡榮豐攝)
: http://imgur.com/pabwLGa
目前根據軍方講法是84年該銷毀的文件
但是先不講這種文件是不是該列為可銷毀的文件
目前是民國105年
1.不管是舊刑法還是2015修正的349條來講 最高刑期就是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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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81 年 05 月 16 日修正)
第 349 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修正)
第 349 條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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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法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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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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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講 不管軍方怎麼講 講的多好聽或是多合法
以刑法來看
最晚軍方是在84年遺失這三份文件的
也就是他早該在105年過期了
也就是今年
過期後說難聽點 這份"歷史文件"說穿了就是民眾的私人財產
簡單的講就算想以贓物罪來講也壓根扯不上邊
那麼軍方把民眾以贓物罪移送
到底是存什麼居心?
還是說移送的單位不需要任何法律知識或素養?
奇怪了 我沒讀過法律課程都可以隨便查到這些資料
把民眾移送的單位也可以不知道這些東西喔?
作者:
PPPGGG (凸( ゚∀゚)凸)
2016-03-08 11:11:00我說你贓物 機密 自願就是這樣啦
作者:
s866217 (s866217)
2016-03-08 11:12:00作者:
ookimoo (如風)
2016-03-08 11:13:00憲兵哪來的法學知識 ...我有認識好幾個當過憲兵的 只會體能沒有腦袋
作者: taimu (?) 2016-03-08 11:13:00
憲兵??? 不是一般義務役都有機會去當的?
作者:
RD (Refine & Design)
2016-03-08 11:16:00政府遺失物並不等於贓物,要先證明此物是犯罪取得
作者:
LaHu (光與影的交錯)
2016-03-08 11:16:00水消場有人看不過去或是偷工直接賣廢紙 沒想到......
問一下這文件的追訴 消滅時效是15年 還是 20年阿
作者:
ckm0089 (為我的怒氣指引方向)
2016-03-08 11:17:00追溯期是從發現遺失的當下起算還是物品遺失的當下起算?
更何況是不是贓物不曉得 可是就算是贓物也過期了依據法律好像是報案的當下 XDDDDDDDD
作者: taimu (?) 2016-03-08 11:19:00
考慮 犯意 呢... 不是說他平時就有在買賣歷史文物...若沒犯意 那算啥
作者:
ckm0089 (為我的怒氣指引方向)
2016-03-08 11:20:00如果是報案當下 那起算就不是84年吧?軍方今年才發現文件外流啊
作者: jessicali (dr house真的太好看) 2016-03-08 11:21:00
軍方還沒報案遺失呢,什麼贓物呀
作者:
RD (Refine & Design)
2016-03-08 11:26:00遺失物和贓物在法律上完全不同喔!
問題是84年該銷毀的東西 有辦法在今年才說遺失喔?
if我84年偷了東西 105就過追訴了不是嗎? XDDDDD所以如果是84年遺失 105報外流 那追訴也不是從105算
這個不是吧...你今年買了園明園的東西也贓物?一百年前你家丟了東西 去年你發現不見了有人買走所以你說追訴期是從去年發現或有人買走算起嗎?
第二,軍方遺失物品時點不一定等於魏先生收受該遺失物品你那個問題是出在於有無收受贓物的故意你可以說時間過那麼久了誰會覺得那是贓物但如果你真真切切覺得那是贓物或者客觀上極有可能是贓物你還收,那應該是具有犯罪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