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hosita (phosita)》之銘言:
: 這警察真的很怪。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規定,但沒罰則。
: 這種本來就是以勸導為主。
: 結果這位大警察竟然拿另外的法條,用很勉強的解釋來開罰單。
: 這...上法院也不會贏吧。
: 不然這位大警察您告訴我,哪一台車曾經因為紅旗破損,而被開單過?
: 如果大家紅旗破損都是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開單,
: 你講的才有點道理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第1項
二、車頭及車尾應懸掛布質三角紅旗之危險標識,每邊不得少於三十公分
。
三、裝載危險物品車輛之左、右兩側及後方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
標示牌,其內容及應列要項如附件八。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
汽車裝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
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二、裝載整體物品有超重、超長、超寬、超高,而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或
未懸掛危險標識。
三、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
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
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
請問員警糾~竟~是用第29條第1項的第二款還是第三款來罰當事人呢?
兩相對照,你要罰小紅旗,只能用第二款,但是第二款是規定未懸掛,
人家有掛,只是大小不符,員警擅自跨張法律所沒有的要件,
想開就開?想罰就罰?這種員警不只擾民,根本積極侵害人民權益,
別說申誡,記過都不嫌輕,
這種[管他的,我先開單再說,運氣好這傻逼根本乖乖繳錢了事,我就賺到]的員警,
還有人挺?
八卦都不八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