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廂內脫光跳豔舞 基檢認不算公然猥褻
自由
2016-03-16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50歲林姓婦人在基隆愛一路的越南店上班,與喬裝酒客的警員
在包廂擲骰子對賭,輸到全身脫得精光,被警方依公然猥褻罪法辦,但基隆地檢署認定,
林婦在關了門的包廂脫衣、跳舞,不算「公然」,處分林婦不起訴。
警方突襲基隆市愛一路新大陸卡拉OK,逮到小姐在包廂內脫光衣服陪酒(記者林嘉東
攝)
關了門不算公然
處分書指出,基隆市警一分局偵查隊去年10月,由年僅26歲的葉姓分隊長帶吳姓等3名偵
查佐,喬裝酒客至愛一路「新大陸」卡拉OK越南店,查緝色情。
葉等4人進入包廂後,點了50歲中國籍林姓婦人,與另外3個年紀約40多歲的小姐。林婦見
吳換了一疊錢在發小費,主動提議與吳對賭:「你輸發小費,我輸脫一件衣服!」未料,
林婦一路輸到底,脫光所有衣服。
林婦輸到一絲不掛,還在包廂內大跳豔舞,葉等4名警員馬上亮出身分,逮捕林婦與39歲
伏姓業者。
警方將2人分別依公然猥褻,與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留容營利罪移送。
基隆地檢署認定,林婦在關了門(未上鎖)包廂脫衣,包廂不屬於多數特定人可共見共聞
的場所,且伏女並不知林婦在包廂內脫衣陪酒,處分2人不起訴。
主任檢察官周啟勇則說,本案是承辦檢察官個人見解,日前也有檢察官認定,小姐在包廂
內脫衣陪酒,只要包廂沒有上鎖,就構成公然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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